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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60万代理费却未获核心代理服务能全额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2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代理商合作协议并支付高额代理费后,若收款方未履行交付代理系统、提供培训等核心合同义务,付款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代理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286号生效判决解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收取的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代理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某安公司需在收到代理费后3日内交付经销商后台管理系统、线上商城分销系统使用权,同时提供产品授权、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核心服务,上述义务是陈某开展代理业务、获取代理收益的基础,属于合同主要义务。但某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陈某无法开展代理业务、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额返还代理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12月23日,陈某与某安公司签订《代理商合作协议》,约定陈某支付160万元代理费成为浙江省杭州市区域城市代理商,某安公司需在收款后3日内交付中食民安经销商后台管理系统、线上商城分销系统使用权,同时提供产品授权、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合作期限3年。当日陈某通过他人账户足额支付代理费,但某安公司始终未履行上述核心义务,陈某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代理费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等。一审中某安公司辩称已履行合同义务、陈某曾收取代理提成,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法院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某安公司主张已履行案涉协议约定的交付系统、提供服务等义务,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统录屏等证据多形成于2021年双方此前“创客项目”合作期间,无法证明与本案2022年签订的代理协议存在关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安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代理费及利息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陈某与某安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签订的《代理商合作协议》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某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代理费16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728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代理类、合作类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核心义务的履行标准、交付方式、验收流程及违约责任,比如系统交付要明确账号密码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验收确认单据,培训服务要明确场次、人数、内容、考核标准等,避免使用“提供相关服务”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维权时对是否履行义务产生争议。
  2. 付款后要及时跟进对方履约进度,若对方未按约履行义务,要通过书面函件(EMS、正式邮件、带明确身份的微信消息等可留痕的方式)进行催告,留存催告及对方怠于履行的证据,同时注意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或丧失胜诉权。
  3. 若与同一主体存在多个合作项目,沟通时要明确提及对应项目名称,相关款项、服务要单独核算、单独留痕,避免对方混淆不同项目的履行内容,以此作为不履行本案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
  4. 诉讼中,主张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履约方要妥善留存履约凭证,比如系统交付要让对方签署确认单,培训要留存签到表、培训课件、现场照片,提供服务要留存沟通记录、服务确认单等,避免单方制作的证据因无法证明已实际交付而不被法院采信。
  5. 此外,本案中陈某主张的律师费未获法院支持,主要原因是双方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若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以此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