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康复被医院低温烫伤未致残,能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3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时,因医院过错导致低温烫伤但未构成伤残,能否向医疗机构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340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法律并未限定只有构成伤残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前提是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伤残等级是判断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标准。如果侵权行为性质恶劣、造成的精神痛苦具有持续性或严重性(如面部遗留明显疤痕、特殊部位损伤、导致精神障碍等),即便未构成伤残,也可能获得支持。
本案中,王某虽因医院全部过错遭受低温烫伤,但伤情未达伤残等级,且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治疗过程存在沟通不畅、流程波折,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两级法院均未支持其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新案例
2023年5月,王某因截瘫入住北京某某康复医院综合康复科进行下肢康复训练。同年7月6日,王某在接受微波热疗后出现右腹股沟区低温烧伤。
本案一审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某某康复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王某的低温烧伤存在因果关系,系全部原因;王某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伤情未构成伤残。
王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6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6万余元系康复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与烫伤无关;且王某未构成伤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58232.4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法律未规定只有致残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推诿治疗、流程混乱给其造成巨大精神创伤,要求改判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康复费等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所受低温烧伤未构成伤残,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医院行为导致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且其主张的康复费与烫伤无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2民终7340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需抓核心证据:不要陷入“只有伤残才能要精神损失费”的误区,也不要认为只要受伤就一定能获赔。核心是要举证证明“严重精神损害”,比如面部烫伤留疤、特殊部位损伤、出现失眠/抑郁等精神症状并留有诊疗记录、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如故意拖延治疗、态度恶劣)等情形,即便未致残也有较大获赔可能。建议遇到类似情况时,注意留存沟通录音、精神科就诊记录、心理咨询凭证等证据。
- 医疗费主张需区分“侵权损失”和“原有疾病费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仅赔偿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原有疾病的治疗、康复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王某主张的6万余元是截瘫康复费用,与烫伤无关,因此未获支持。提醒当事人起诉时要注意梳理费用明细,不要将与损害无关的费用一并主张,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 庭审自认需谨慎,禁止反言有风险:王某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6万余元是康复费用与烫伤无关,二审又反言主张是烫伤治疗费用,但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因此未被法院采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庭审中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没有充分证据不得随意推翻,建议当事人庭审前充分梳理事实,不确定的内容不要贸然陈述,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避免因不当自认损害自身权益。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与损害相关的住院天数”计算:很多当事人会把全部住院天数都算进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者直接用“三期”鉴定的天数来算,这都是误区。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支持与侵权损害相关的住院时长,“三期”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针对伤情恢复的周期,不等同于住院天数,主张时要注意区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