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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受胁迫承诺支付中介费能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4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自己是受胁迫才承诺支付中介报酬的,法院会如何认定?受胁迫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497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确实有权请求撤销,但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完全由主张受胁迫的一方承担。也就是说,觉得自己“被胁迫”的当事人,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三个要点:一是对方有胁迫的故意,二是对方实施了以损害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为要挟的胁迫行为,三是自己是因为陷入恐惧才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中介合同场景,只要中介人确实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也明确作出了支付报酬的承诺,双方的中介合同关系就合法有效。如果委托人只是口头说自己是被胁迫的,但拿不出有效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其反悔的主张,委托人仍需按约定支付中介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刘某与某餐饮公司的负责人李某通过微信沟通合作事宜,2024年10月,某公司打算更换餐饮加盟品牌,刘某向其推荐了某馄饨餐饮品牌,李某明确表示感谢并承诺支付5000元介绍费,约定3个月内付清。之后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刘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5000元介绍费。

一审中某公司辩称,其是受刘某胁迫才承诺支付介绍费,刘某多次以监督用工、举报社保问题等要挟,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中介费5000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受胁迫、显失公平,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对其提出的受胁迫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7497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无论是中介方还是委托方,在商务沟通中一定要留存好完整的书面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协议、录音等,尤其是涉及报酬承诺、权利义务约定的内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
  • 第二,如果确实遭遇胁迫,被迫作出承诺或签署协议,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报警、向有关部门投诉、向第三方求助等方式固定胁迫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否则事后再主张受胁迫,很难被法院采信。
  • 第三,中介方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主张报酬,切不可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比如以举报对方违法违规事项为要挟索要费用,一旦被认定构成胁迫,不仅拿不到报酬,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同时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显失公平有严格的认定标准,需要证明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另一方利用该情形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并非只要觉得“不划算”就构成显失公平,主张前一定要评估证据是否充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