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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暖有质量问题导致空置,损失该怎么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5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交付后因地暖质量瑕疵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业主与开发商就维修方案产生争议期间的空置损失该如何认定?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赔偿责任上限为总房价1%”的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501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地暖属于房屋供暖基础设施,若存在破损、堵塞等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供暖,即便属于一般质量瑕疵、不构成业主拒收房屋的法定事由,只要确实影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开发商仍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业主的空置损失。
  2. 空置损失的计算期间并非仅以维修工期为准,需要结合双方就维修方案的协商周期、诉讼及鉴定的合理期间、修复工期综合认定;但业主负有法定减损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发商提出的合理维修方案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3. 开发商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责任上限为总房价1%”“仅承担维修责任不承担其他损失”等条款,若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的格式条款,法院不会直接采信,会结合业主的实际损失情况、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刘某向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丰台区的一套商品房,总房款约490万元,合同约定2022年10月30日交付。2022年11月13日刘某收房时,发现房屋地暖管道存在破损、堵塞问题,无法正常供暖。双方就维修方案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某先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地暖修复费用、延迟交房违约金等,经法院委托鉴定,确定修复费用为11.7万余元,修复工期2个月,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修复费用及相应的供暖费、物业费,驳回了刘某主张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告知其可就空置损失另行主张。

后刘某再次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入住之日止的房屋空置损失(按每月7500元计算)。一审法院酌定开发商赔偿10万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地暖仅为小瑕疵不影响居住、空置期仅应计算2个月维修工期、刘某拒绝维修属于恶意扩大损失、应按合同约定以总房价1%为赔偿上限。

争议焦点: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刘某房屋空置损失10万元?

法院观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地暖质量瑕疵,导致刘某自2022年11月13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无法居住使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质量瑕疵的影响程度、合理修复期间、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发商需向刘某支付房屋空置损失1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7501号
  •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不要盲目拒绝收房。若仅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之外的一般质量问题,拒收房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业主逾期收房,反而要自行承担损失。正确做法是:先办理收房手续,同时在收房文件上明确注明存在的质量问题,留存好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再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维修期间的空置损失、物业费等都可以向开发商主张。
  2. 如果开发商提出了合理的维修方案,业主无正当理由不要随意拒绝,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减损义务,扩大部分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如果对维修方案的合理性有异议,可以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者通过诉讼、鉴定确定合理方案,不要故意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3. 对于购房合同中开发商预先拟定的“赔偿上限”“概不承担间接损失”等格式条款,业主不用过于担心。这类条款如果不合理免除开发商责任、限制业主主要权利的,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只要业主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上限,法院会依法支持合理的赔偿请求。
  4. 主张房屋空置损失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同小区、同户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报价、自身在外租房的合同和转账记录、因房屋无法使用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凭证等,证据越充分,法院支持的金额越接近实际损失。

另外征和律所也要提醒大家:类似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建议业主尽量在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所有诉求(比如修复费用、空置损失、违约金等),避免像本案中这样分两次起诉,既浪费时间成本,还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驳回部分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