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装修纠纷签两份和解协议额外25万该不该付?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8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同一装饰装修工程纠纷先后签订两份金额不同的和解协议,单独约定支付25万元的协议是否有效?该25万元是否属于对四方和解协议95万元工程款的担保、是否已被四方协议取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82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加盖双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和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结合合同签订背景、磋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25万元系双方对工程款拆分承担的明确约定,不属于担保性质,也未被后续四方签订的95万元和解协议取代,付款方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最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山东某某工程公司承接了北京某咨询公司的商务楼装修工程,因工程款拖欠问题诉至法院。2023年4月,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先与北京某某置业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北京某某置业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单独支付25万元工程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三付违约金;随后又与北京某咨询公司、北京某某建设公司等签订四方《和解协议》,约定涉案装修工程款及劳务费合计95万元,由北京某某建设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原债务人北京某咨询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后北京某某置业公司未支付25万元,山东某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某置业公司支付25万元及违约金,并由其一人股东山东某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1. 北京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25万元《和解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2. 该25万元是否属于对四方和解协议的担保、是否包含在95万元工程款范围内?3. 一人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25万元《和解协议》加盖了双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且协议内容与双方工作人员磋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吻合,北京某某置业公司主张对协议不知情、无授权无事实依据,协议合法有效;其次,磋商记录明确记载工程款拆分为四方协议的95万元和北京某某置业公司承担的25万元,北京某某置业公司主张25万元为担保、已被四方协议取代的主张与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最后,山东某某集团公司作为北京某某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北京某某置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北京某某置业公司向山东某某工程公司支付25万元欠款及相应违约金(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3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山东某某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7822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和解协议前务必明确协议性质:是债务承担、担保还是债务清偿,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避免出现“拆分支付”“另行支付”等模糊表述引发歧义;第二,对于多主体参与的系列和解协议,要明确约定各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比如“本协议取代此前所有约定”或“本协议为XX协议的补充协议”,避免出现多份协议内容冲突的情况;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进行财务审计,留存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据,避免被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要注意留存原始载体、确认沟通人员的身份权限,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留存了完整的磋商聊天记录,才得以证明25万元工程款拆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