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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理财回款到账再还钱就能拒不还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9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待借款人拿到第三方理财回款后再偿还借款”,该约定属于附条件还款义务还是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93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自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即成立生效,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是确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会因第三方事项的不确定性而消灭。其次,“拿到理财回款再还款”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核心是“条件是否成就直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就是如果条件不成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会产生,但本案中回某的还款义务早在钱某转账10万元时就已经存在,该约定只是双方对还款时间的安排,而非对还款义务是否存在的约定。最后,因理财回款能否到账、何时到账均处于不确定状态,该约定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出借人可以在给予借款人合理期限后,随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借款发生已逾6年,远超普通民间借贷的合理还款周期,因此钱某有权要求回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本案借款事实发生于2018年,核心裁判规则与现行民法典规定一致)

真实案例

2018年,回某通过钱某向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后因回某急需用钱申请回款,钱某于2018年9月2日向回某转账10万元,双方微信约定“等回某拿到理财的全部回款后,再把这10万元还给钱某”。此后因某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回某始终未拿到理财回款,长达6年未向钱某偿还该笔款项。

2025年,钱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回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拿到理财回款再还款”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借款已发生6年,超出出借人的合理期待,故判令回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

回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约定的是“附条件还款”,现在理财回款未到账,还款条件未成就,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自钱某交付10万元时即成立生效,回某的还款义务是确定的,该约定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793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出借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尽量避免使用“等我拿到XX钱再还”“项目回款后再还”这类模糊的表述,否则后续主张还款时很容易产生争议,增加维权成本。
  2. 如果已经签署了类似模糊还款约定的借条或口头协议,也不用担心:只要你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就已经生效,还款义务是确定的,不会因为第三方回款失败等原因消灭。你可以先向借款人发送书面的还款催告,给予合理的还款期限(一般为1-3个月),期限届满后对方仍不还款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3. 借款人不能以“投资失败”“第三方没给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投资风险需要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民间借贷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把投资的风险转嫁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主张还款是“附条件”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只有条件成就时才需要还款,条件不成就就永远不用还”,否则这类约定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出借人有权随时主张还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