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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截肢装假肢,残疾辅助器具费按什么标准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9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截肢需要安装假肢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赔偿年限最长能主张多久?如果没有鉴定机构能做相关鉴定,法院会怎么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96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核心计算原则是「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有特殊需要,比如截肢部位特殊、有并发症等,可以参照正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如果受害人已经实际支出了假肢配置费用,且能提供正规发票和配制机构的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可该费用作为计算基数。

其次,关于赔偿年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年限,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器具的使用周期等因素综合酌定,实践中大多暂按20年计算,20年期满后如果受害人仍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后续费用,不会因为一次判决就丧失后续索赔的权利。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标准、更换周期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受理该类鉴定的,法院不会直接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而是会结合现有证据(比如实际支出凭证、配制机构的专业意见、当地同类器具的市场价格等)综合酌定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段,杨某因自己的车辆损坏下车查看时,被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朱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

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行右大腿截肢术,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杨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配置了大腿假肢及硅胶套,共支出99500元,配制机构出具证明:假肢使用寿命3年,每年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10%,硅胶套使用寿命1年,首次装配及后续更换、维修期间需要护理和食宿。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杨某配置的是进口假肢,价格过高,申请对假肢费用、更换周期等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被不予受理,发布征询公告也无机构应询。一审法院结合杨某的年龄、配制机构意见等,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暂按20年计算,共计826939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基数错误、年限过长,要求重新鉴定。

争议焦点

案涉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基数、赔偿年限是否合理?无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如何认定费用?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支出的假肢费用99500元系其明确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参照配制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关于鉴定问题,一审法院已经征询鉴定机构意见,未有机构应询,保险公司坚持要求鉴定但未提供充分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年限,一审法院结合杨某的年龄、健康状况、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暂按20年计算,并无不妥。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796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一是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正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不要私自购买无资质机构的产品;二是要留存好所有支出凭证,包括发票、付款记录、配制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需明确器具类型、价格、更换周期、维修费用、装配周期、护理需求等关键信息),这些都是后续索赔的核心证据;三是如果担心对方不认可费用,可以在起诉前和对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合理确定索赔金额;四是即便法院暂按20年支持了残疾辅助器具费,20年期满后如果仍然需要配置器具,还可以再次起诉主张后续费用,法律是支持的。

  2. 对于赔偿义务人(包括肇事方、保险公司):如果对受害人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有异议,要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出鉴定申请,同时要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比如同类型普通适用器具的市场价格、配置标准等),不能仅以「费用过高、是进口产品」为由口头抗辩;如果本地没有鉴定机构能做该类鉴定,可以主动申请跨区域选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否则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此外,本案中还有两个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事故中各方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都可以在诉讼中请求一并处理,避免后续再另行起诉追偿;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会结合伤残等级、治疗过程、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本案六级伤残支持了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供类似案件当事人参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