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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借调到关联公司工作能否主张与借调单位成立劳务关系索要额外报酬?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9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受原用人单位安排到关联公司工作期间,是否与借调的关联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能否据此主张借调公司支付额外劳务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970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提供劳务、支付报酬的合意为核心,且双方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项下的人身管理依附性。若劳动者系受原用人单位的安排、指派到关联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主体未发生变更,劳动者在借调单位的工作仍属于原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范畴,则劳动者与借调单位之间不存在订立劳务合同的合意,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与借调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主张额外劳务报酬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生效判决已认定舒某诉争期间与案外总承包部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其被抽调至北京某公司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主体并未变更,因此舒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其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401天额外劳务报酬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舒某与案外总承包部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舒某被抽调至北京某公司某部门工作,担任财政部部长。舒某此前曾以劳动关系为由,将北京某公司及总承包部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被告,主张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先后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均未获得支持。

后舒某以与北京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为由,单独起诉北京某公司,要求其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401天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额外劳务报酬共计432703.06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舒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舒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北京某公司是否应向舒某支付上述期间的额外劳务报酬?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生效判决已认定舒某在诉争期间与总承包部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被安排至北京某公司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主体未发生变更,舒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不存在订立劳务合同的合意,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舒某基于劳务合同关系主张北京某公司支付额外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91元由舒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797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被借调至关联公司工作时,应首先明确借调的性质、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加班工资核算方式等核心事项,最好要求原用人单位、借调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签订书面借调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用工主体混淆、诉求无依据的问题。
  2. 劳动者主张加班报酬时,应首先厘清基础法律关系:若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加班工资,应向用人单位主张,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年仲裁时效;若确实与单位成立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劳务报酬,适用三年民事诉讼时效。切勿为了规避时效或管辖规定随意变更请求权基础,否则即使程序上得以立案,实体上也可能因请求权基础不成立而败诉。
  3. 实务中若存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即两家或多家关联公司均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均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工作内容存在交叉的,劳动者可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任命文件等证据,主张由关联公司对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贸然以劳务关系起诉。
  4. 本案中法院虽认定舒某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为劳动争议、共同被告,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单一被告,请求权基础及诉讼标的均不同),且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因实体上劳务关系不成立,舒某仍最终败诉,这也提醒劳动者,维权时不能仅关注程序问题,更要重视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