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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收入低患病就能减少约定赡养费?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00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赡养人以自身养老金收入低、患有疾病需长期服药、经济困难为由,能否要求减少此前与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签订的赡养协议中约定的赡养费数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0097号生效判决分析: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并不禁止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协商签订赡养协议,对赡养方式、赡养费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只要赡养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对所有签字的赡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赡养人主张减少约定的赡养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签订协议后出现了签订时无法预见的、导致自身履行能力显著下降的重大客观变化;二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确实无力按原约定标准支付赡养费,且该困难程度已经达到影响自身基本生活的程度。仅以收入不高、患有常见疾病为由,不足以要求降低约定的赡养标准。此外,被赡养人的收入水平、赡养费的代管方式等,都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赡养人法定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党某育有四名子女,2021年四名子女共同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自2021年7月1日起由长女田某2负责照顾党某的生活起居,其余三名子女每月向田某2支付赡养费、房租共计1400元,党某的退休金作为生活费用;如党某生病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由四名子女共同承担。

后田某1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赡养费,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1支付拖欠的赡养费并承担相应医疗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党某的诉讼请求,田某1不服,以自己每月养老金仅1800余元、患有焦虑症需长期服药、无履行能力,且党某收入较高、赡养费由田某2代管不透明为由提起上诉,要求减少赡养费及医疗费分摊比例。

争议焦点

田某1能否以自身经济困难、患病为由,要求减少赡养协议约定的赡养费及医疗费分摊比例?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法律亦未禁止父母子女之间通过协议方式就赡养问题作出约定。案涉《赡养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各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田某1上诉主张其不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至于田某1所提赡养协议履行机制有瑕疵、资金监管缺失的问题,不构成减轻或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田某1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0097号
  • 案由:赡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赡养协议时应充分预判各方履行能力,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赡养费调整的触发条件(例如赡养人罹患重大疾病、失业、收入大幅下降等特殊情形)、调整方式以及赡养费使用的公示规则(比如每季度公开支出明细),既保障老人的赡养需求,也避免后续因信息不对称产生家庭矛盾。
  2. 赡养人如果确实出现了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故,导致自身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无力按原约定支付赡养费的,应当第一时间留存好收入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失业证明等充分证据,先与老人及其他赡养人友好协商调整赡养方案,协商不成的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变更,切不可直接停付赡养费,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3. 需要明确的是,赡养义务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如果赡养人经济能力确实有限,也可以通过多陪护老人、承担生活照料责任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仅以“没钱”为由完全拒绝履行赡养责任。
  4. 关于医疗费分摊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医保报销后的实际支出作为分摊基数,这一规则也符合公平原则,但子女不能以老人有医保、有存款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用,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以老人有积蓄为前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