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政评审为付款前提的工程,政府未启动评审能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04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付款前提,发包人(政府方)未主动启动财政评审程序,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多年,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042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民事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及付款条件,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该约定并非绝对,如果发包人作为财政评审的启动义务主体,为了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本案中,某政府作为使用财政资金的发包方,是启动财政评审程序的责任主体,但其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案涉工程上报财政评审申请,也无法说明未启动评审的合理理由,且案涉工程早在2021年就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承包人的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某政府以未经过财政评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属于怠于履行自身义务、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依法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承包人有权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9月22日,某政府(甲方、出资方)与案外人某产权公司(乙方)、某施工公司(丙方)签订《电力迁改工程补偿协议》,约定由某公司负责案涉10kV线路迁改工程施工,工程款暂定为550761.54元,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审定金额为准,财政结算评审完成后30日内甲方一次性结清工程尾款,工程总价5%作为质保金。
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某政府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始终未启动财政评审程序,也未支付剩余款项。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未经过财政评审,是否具备付款条件?某政府是否应当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政府作为财政评审的启动义务主体,未上报过财政评审申请,也无法说明未启动的合理原因,且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多年,其以未经过财政评审为由主张不具备付款条件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工程总价,判决某政府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政府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某公司剩余工程款24477.03元及利息(以24477.0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042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承接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财政评审的启动时限(如“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日内启动财政评审程序”)、逾期未启动的法律后果(如“逾期未启动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避免仅笼统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导致回款期限无限延长。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规范的结算资料,并通过书面函件、EMS快递等方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启动财政评审程序,全程留存好送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为后续主张权利做好准备。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启动评审,施工企业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无需被动等待评审结论。
- 诉讼过程中,若发包人仍以未完成财政评审为由抗辩付款,施工方可主动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专业鉴定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同时注意收集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人怠于履行评审启动义务的相关证据,进一步强化“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主张。
- 此外,本案中关于质保金的裁判规则也值得关注:合同约定质保期至“线路迁改移交协议终止”,但发包人未举证证明移交协议签订时间的,法院会结合工程竣工时间酌定合理质保期。施工方主张质保金返还时,可重点审查发包人是否持有相关证据而拒不提供,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