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占用我的拆迁款和购房指标补偿款算不当得利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9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近亲属代持拆迁补偿账户、代收购房指标补偿款,在款项已实际用于权利人购房或转交实际收款人的情况下,权利人主张代收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997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觉得只要钱被家人拿走了就一定能要回来,但法律上认定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方拿到了财产利益、另一方遭受了财产损失、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关于拆迁补偿款部分:虽然郑某1确实持有郑某2、王某的拆迁账户并支取了款项,但现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实际用于支付郑某2、王某名下另一套安置房的购房款,夫妻俩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其次关于购房指标补偿款部分:案涉收条明确载明郑某1系代其父母收取该笔款项,二审期间郑某1的父亲也到庭确认已实际收到该笔款项,郑某1并未实际占有案涉补偿款,自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改判,驳回了郑某2、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郑某2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1是郑某2的姐姐,二人父母为郑某3、董某。2010年郑某2、王某名下位于北京通州的房屋拆迁,二人的拆迁补偿账户存折由郑某1持有,相关拆迁补偿款、周转费等由郑某1支取。后郑某2将其拆迁购房指标转让给案外人张某,张某支付的286650元补偿款由郑某1代郑某3、董某收取,各方共同出具了收条。2024年郑某2、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郑某1,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购房指标补偿款等共计105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部分诉求,郑某1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 郑某1支取的郑某2、王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郑某1代收的购房指标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观点
第一,现有生效判决查明的资金流水、房屋登记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郑某1支取的拆迁补偿款实际用于支付郑某2、王某名下另一套安置房的购房款,二人已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不存在财产损失;第二,案涉购房指标补偿款的收条明确载明郑某1系代父母收取,二审中郑某3到庭确认已实际收取该款项,郑某1并未占有案涉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郑某2、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郑某2、王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3民终1699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家庭内部涉及拆迁补偿、财产代持、指标转让等重大财产安排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归属、代收权限,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亲属之间因财产反目的案例在实务中十分常见;
-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对方收取了款项,还要证明自身存在损失、对方获利无合法依据,若无法完成举证将面临败诉风险;
- 涉及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要明确款项最终流向,若代收人已按照约定将款项转交实际权利人的,代收人无需承担返还责任,权利人应当向实际收款人主张权利。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诉讼时效的争议:法院认定郑某2、王某是在2021年另案诉讼时才知晓案涉款项的具体情况,因此诉讼时效从其知晓权利受损时起算,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超过三年未主张的,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