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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无资质签工程合同无效该怎么算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7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资质的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应当如何结算?发包方支付的未明确指向特定项目的款项,应当优先抵扣哪项工程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77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资质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只要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对应工程价款,并非仅能主张人工费等直接成本。其次,发包方工作人员向实际施工人发送的对账核算文件,若系发包方内部人员制作、且双方曾就结算开展多轮沟通,该文件可作为法院认定工程款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可结合案情酌定最终工程款总额,无效合同下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合理利润,管理费可根据双方过错、实际管理投入酌情支持。最后,若发包方对同一实际施工人支付多笔未明确指向的工程款,双方未约定抵扣顺序的,应当优先抵扣已到期的债务;在其他项目工程款未到期、也未通过诉讼明确权利的情况下,付款优先抵扣已到期的本案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一款: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真实案例

魏某将从总包单位处分包的北京某某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中的7项暖通、消防类工程,再次分包给个人杨某,双方签订7份分包合同,杨某组织工人施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交付使用。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严重争议:

杨某主张按照魏某的财务人员张某2发送的对账表结算,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587万余元,且魏某支付的547.94万元中有139.94万元是另一文化中心项目的工程款,魏某仍欠付本案工程款179万余元;魏某则主张张某2发送的对账表并非最终结算,杨某作为清工班组仅能主张人工费和机械费,最多应得工程款240万余元,杨某应返还超付的30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7份合同因杨某无施工资质、存在违法二次分包,依法属于无效合同;结合双方结算沟通记录、张某2发送的对账表,酌定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515万元;魏某支付的547.94万元未明确指向其他项目,优先抵扣本案已到期工程款,最终判决杨某向魏某返还超付的32.94万元及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77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应当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结算主体、结算流程,施工过程中保留好所有施工记录、结算沟通的书面/微信/邮件记录,发包方工作人员发送的对账文件即使没有加盖公章,只要能证明是对方授权人员出具的,也可以作为诉讼中结算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2. 若同时承接同一发包方的多个工程项目,收款时一定要要求发包方明确备注对应工程项目名称,自身出具的收条也应注明收款对应的项目,避免出现多项目付款混同、被法院优先抵扣已到期债务,导致其他项目工程款难以单独主张的风险。
  3. 即使建设工程合同因无资质、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已交付使用,实际施工人不仅可以主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直接成本,还可以主张合理的施工利润,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管理投入情况酌情支持部分管理费,无需担心合同无效就只能收回成本。
  4. 同一项目下签订多份分包合同的,只要合同主体一致、施工内容同属一个项目,法院通常会合并审理,无需分别起诉,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