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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欠劳务费,挂靠公司要一起给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2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项目中,劳务人员是由项目管理人招用并实际安排工作的,后来项目管理人拖欠劳务费。施工单位抗辩称该劳务人员不是公司员工、也不是农民工,项目管理人只是个人行为。那么,劳务人员能否要求项目管理人和允许其挂靠施工的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26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实际用工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参与项目,施工单位又自认存在挂靠事实,且劳务人员能够证明其确实为涉案项目提供劳务、存在欠付劳务报酬的,法院可能认定实际招用人负有直接付款责任,同时认定允许挂靠施工的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最值得普通当事人关注的地方,不是“项目经理有没有钱”,而是项目背后的公司是否要兜底。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孔某作为项目管理人,与罗某之间通过长期固定转账、微信催款、工资计算、项目工资表等证据,可以认定形成劳务关系;某公司自认孔某挂靠在该公司,且案涉工程以某公司名义施工,故对因挂靠施工导致的欠薪后果,某公司不能简单以“不是公司直接招用”“项目经理个人欠款”为由完全免责。

征和律所认为,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三组事实:

  • 第一,劳务人员是否实际提供劳务。包括工资表、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转账流水、项目现场沟通记录等。
  • 第二,欠薪是否与涉案工程项目相关。如果劳务内容、付款来源、项目名称、现场管理链条能够对应上,更有利于确认责任主体。
  • 第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允许他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一旦该事实成立,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会明显上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条是劳务人员请求支付劳务报酬的重要实体法依据。只要劳务关系成立,且对方存在欠付报酬事实,劳务人员可以请求支付。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案中,法院正是结合某公司自认孔某挂靠在该公司的事实,认定某公司应与孔某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条说明,劳务人员主张欠薪,需要证明实际提供劳务、工资标准、欠付金额;公司或项目管理人抗辩“不是我欠”“已经付清”“超过时效”,也需要提交相应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罗某主张其在武汉某装修项目中提供劳务,孔某长期以较为固定金额向其转账。后罗某认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劳务费未结清,遂起诉要求孔某、某公司连带清偿剩余劳务费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二审核心争议在于:孔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罗某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劳务费836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孔某主张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承担;某公司主张罗某并非农民工,且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无法核实,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孔某为案涉项目管理人,某公司提交的报批发放劳务费的工人工资名单中虽无罗某姓名,但结合孔某与罗某微信催款细节、孔某定期向罗某支付较固定转账金额等证据,可以认定孔某与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孔某负有给付责任。

同时,某公司自认孔某挂靠在某公司的事实。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孔某欠付的罗某劳务费,某公司应与孔某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某公司关于罗某不是农民工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依据,未予采信。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孔某、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孔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罗某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劳务费83600元,并以83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26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务人员在工程项目中维权,不能只盯着“谁口头答应给钱”,更要尽早固定“我给哪个项目干活、谁安排工作、工资怎么算、哪个公司名义承揽施工”这几类关键证据。

对于劳务人员,征和律所建议重点保存以下材料:

  • 项目现场照片、工作群聊天记录、派工记录、考勤记录;
  • 工资表、结算单、微信或短信催款记录;
  • 转账流水,尤其是长期固定金额转账记录;
  • 能证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管理人身份的材料;
  • 如对方承诺“卖房后结工资”“工程款到账后支付”等,应及时截图留存。

对于施工单位,征和律师事务所也提示:允许个人挂靠、借用公司资质、以公司名义对外施工,表面上可能只是内部合作或项目承包,实务中却可能引发对外欠薪、材料款、工程质量甚至行政监管风险。公司不能仅凭内部约定或保证书,就当然对抗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请求。

本案还涉及工作时间认定、利息起算、诉讼时效等问题。征和律所认为,劳务纠纷中如果没有完整考勤,法院往往会综合工资表、微信记录、付款规律、工程进度资料进行判断;因此,无论是主张工资的一方,还是抗辩“已经结清”“没有继续用工”的一方,都应围绕证据链而非单纯口头陈述进行准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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