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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块计酬的砌墙受伤算承揽还是劳务?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9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自建房、装修、零散施工中,经常出现“包工头按块、按米、按平方结算”的情形。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后,组织者常抗辩:双方不是雇佣或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工人应自行承担风险。

那么,砌墙工人按“每块砖”计酬,施工受伤后,能否仅凭按件计酬就认定为承揽关系,从而免除组织者责任?这正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京03民终19976号案件中重点回应的争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976号生效判决分析:按块计酬不当然等于承揽关系。法院判断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核心不只看“怎么付钱”,而要看双方交易目的到底是“购买劳务过程”,还是“交付独立工作成果”。

在本案中,周某主张其与杨某之间是转承揽关系,理由是杨某等工人按每块砖计价,且现场还有案外人李某参与工程组织。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该意见,关键原因在于:

  • 第一,周某曾自认其承接瓦工活后又安排杨某等人施工。周某在一审中陈述“李某把瓦工包给我了,我又把瓦工包给了杨某”“4个人都是跟我谈的价格”“我给杨某他们分别结钱”,这些陈述足以反映其与工人之间存在组织、安排和结算关系。
  • 第二,杨某提供的是砌墙劳务,而非向周某交付一个独立、完整的工程成果。杨某作为瓦工,与其他工人共同在涉案地点进行砌墙,报酬虽与工作量有关,但并不意味着其独立承揽整个工程成果。
  • 第三,周某确定报酬标准、发放工钱并从中获益。法院认为,周某从上下游计价差额中取得利益,应对其组织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 第四,案外人可能是上游承包人,并不当然免除周某责任。杨某未起诉案外人李某,且案外人与杨某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能据此排除周某作为直接组织、结算一方的责任。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零散用工纠纷有较强参考意义:“按件计酬”只是报酬计算方式,不是区分承揽与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标准。如果一方负责找人、谈价、安排施工、结算报酬,并从中赚取差价,即使口头称“包活”,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性质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杨某在某民房建房施工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杨某主张其受周某雇佣从事瓦工砌墙,施工中因墙体倒塌、架子晃动等原因受伤,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周某则主张,涉案工程实际由案外人李某承接并管理,杨某等人按每块砖计酬,双方应为承揽或转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杨某受伤,也应由杨某自行承担,或由案外人承担责任。

2.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周某与杨某之间究竟是提供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周某需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周某通常仅在定作、指示、选任存在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3.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承包了涉案砌墙工程,并指派杨某等工人施工,工人工资由周某确定标准并发放,周某从中赚取差价,双方符合雇佣法律关系。周某作为雇主,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防范管理义务,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作为长期从事建房施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标的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周某关于谈价、安排施工、分别结算报酬的陈述已构成自认。即便双方按件付酬,也只是报酬计算方式,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性质。

4.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周某对杨某损失承担60%责任,杨某自行承担40%责任。经核算并扣除周某已垫付费用后,周某还应向杨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2252.52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84元由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976号
  •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组织施工一方如果想主张“承揽关系”,不能只拿“按块结算、按件计酬”作为抗辩理由。法院通常还会审查谁联系工人、谁谈价格、谁安排施工地点和内容、谁发放报酬、谁承担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谁从中获得收益等事实。

对施工组织者而言,应重点做好三件事:第一,明确合同关系,如果确属承揽,应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写明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施工独立性和安全责任;第二,不能只收取差价却完全不管安全,涉及高处作业、脚手架、临边施工的,应提供或督促落实安全防护;第三,保存上游承包、工人结算、安全交底、现场管理等证据,避免事故发生后责任链条无法说明。

对务工人员而言,如果受伤后需要维权,应尽快固定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工友证言、现场照片、就医材料、工资结算方式、由谁安排工作等。尤其是零散用工案件,双方往往没有书面合同,证据越早固定,越有利于证明实际法律关系和损失范围。

本案还提示,当事人不能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即便法院认定组织者承担主要责任,劳动者如果长期从事相关施工、明知存在高处坠落风险却未采取必要防护,也可能被认定自行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