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微信订货和对账,凭厨师签收送货单也要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2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长期供货型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平时通过微信群下单、送货后签收、按月对账。但后来出现两笔货物没有微信订货记录,也没有完成对账,只有送货收据和收货人员签名。买方能否以“没有微信订货、没有对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这正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京03民终202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征和律师事务所注意到,该案对餐饮食材、建材、设备配件、日用品等持续供货行业都有较强参考价值:对账不是认定货款的唯一证据,签收送货单也可能成为法院认定供货事实的重要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229号生效判决分析:没有微信订货记录、没有双方最终对账,并不必然导致供货方败诉。法院更关注的是:送货单据是否载明货物品项、单价、数量、金额,是否有买方工作人员签收,买方是否认可签收人员身份,以及买方是否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货物未交付、签收无权限或金额错误。
在本案中,供货方提交的送货收据记载了品项名称、单价、订货数量、总金额,并有买方厨师侯某签名。买方认可侯某是其工作人员,却没有举证证明曾对该两笔货物交付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明货物未实际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认为,仅以“没有微信群订货记录、没有对账”为由否认货款,依据不足。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裁判逻辑可以概括为三点:
- 第一,交易习惯不是只看一种形式。即使双方曾经大量通过微信群订货,也不等于所有交易都必须通过微信才能成立。如果实际履行中还存在电话、现场下单、送货签收等方式,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 第二,签收人员身份非常关键。买方承认签收人是其员工,且该员工在经营场所接收货物,通常会增强送货单的证明力。
- 第三,否认收货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抗辩。买方如果主张未收货、签收不真实、签收人无权、金额错误,需要提供反证;否则法院可能采信供货方的送货票据。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某食品供应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之间长期存在食材买卖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日常交易模式主要表现为:某餐饮公司通过微信群向某食品供应公司下单,某食品供应公司将货物配送至门店,收货人员签收,双方按月对账,某餐饮公司存在延期付款情况。
某食品供应公司起诉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某餐饮公司则主张,其中两笔货款金额分别为13053.52元、14801.52元,没有对应微信群订货记录,也没有完成对账,仅凭收据不能证明真实交易发生。
2.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争议在于:对没有微信订货记录、没有对账确认的两笔供货,供货方仅提交载明货物信息并由买方员工签收的送货收据,能否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并据此要求支付货款?
3.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食品供应公司已经就货物交付提交送货票据予以佐证,送货收据载明品项名称、单价、订货数量、总金额,且单据底部有侯某签名。某餐饮公司认可侯某系其工作人员,又未能就其曾对货物交付提出异议进行举证,因此法院难以支持其否认该两笔货款的上诉主张。
关于已付款性质,某餐饮公司主张部分第三方转账应抵扣本案期间货款,但结合双方连续交易、历史欠款支付情况及聊天记录,一审、二审均未采纳其主张。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必然造成供货方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供货方有权要求赔偿。一审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二审予以维持。
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某餐饮公司向某食品供应公司支付货款462354.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2022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1公司向某2公司支付货款462354.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长期供货关系中,很多企业因为“熟人交易”“先送货后结算”“月底统一对账”,忽视了证据闭环。一旦发生欠款纠纷,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不是谁说得更合理,而是谁能拿出可核验的交易链条。
对供货方而言,征和律所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四项:
- 送货单必须写清楚。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送货日期、收货单位、签收人应尽量完整,避免只写一个总数。
- 固定签收人员授权。如果对方门店由厨师、仓管、店长签收,最好通过微信、合同附件、授权函或历史签收记录固定其身份。
- 对账不及时也要留痕催收。每月发送对账单后,对方不回复的,应继续通过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催促确认,并保存发送记录。
- 付款备注要清晰。对方分批付款时,应要求备注对应月份、订单号或货款期间,避免后续争议“这笔钱到底还的是哪一段货款”。
对买方而言,征和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如果确实未收到货、数量不符、质量有问题,不能等到诉讼时才笼统否认。应在收货当日或合理期限内通过微信、邮件、书面函件提出异议,并保留退货、扣款、补货、重新核价等证据。否则,一旦有己方员工签收的送货单,法院可能认定货物已经交付。
此外,本案还提示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即使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供货方仍可能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发生的违约行为,法院可以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至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此,拖欠货款的成本并不只是本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