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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扣减争议款的对账单对方付款后还能主张是临时对账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64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送了扣减争议款项的对账单,对方按照对账单金额全额支付后,发送对账单的一方能否以“对账单仅为临时搁置争议、方便结算无争议款项”为由,主张该对账单不属于最终和解协议,进而要求对方支付被扣减的争议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6463号生效判决分析:除非发送对账单的一方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该对账单仅为临时结算、不具有终局性,否则对账单中明确扣减争议款项、对方按约全额付款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发送对账单的一方事后再反悔主张权利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双方在对账单履行后的后续协商沟通,若仅为一方尝试协商让步、未形成明确的推翻原和解的合意,也不足以推翻此前已达成并履行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1与某公司2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某公司2委托某公司1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相关事宜。2023年12月,某公司2委托某公司1运输8批货物,其中一批货物在中转过程中被法兰克福海关扣留,双方就该批货物的代理费是否支付、货物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2023年12月28日,某公司1向某公司2发送应收(付)明细表,明确扣除了案涉争议批次货物的代理费39638元及赔偿款40480元,剩余应付金额为348695元。某公司2收到该明细表后,分两笔按该金额全额支付了款项。

后某公司1主张该明细表仅为“暂时搁置争议、方便结算无争议款项”的临时对账,并非最终和解,多次与某公司2协商要求支付被扣减的80118元,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2支付货运代理费80118元、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997元。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就案涉争议款项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2应否再向某公司1支付被扣减的款项及相关维权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公司1发送的应收(付)明细表中明确扣除了案涉争议款项,某公司2已按该明细表支付全部款项,某公司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明细表仅为临时搁置争议的临时对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后续双方就争议款项有过沟通协商,但某公司2未明确认可应给付的数额,不足以推翻双方已达成并实际履行的和解协议。

此外,某公司2自愿按照40元/公斤的标准向某公司1退还已送达的189公斤货物对应的7560元,法院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2支付某公司1款项7560元,驳回某公司1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1的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企业在商务对账时,若仅为结算无争议款项、暂时搁置争议,务必在对账单中明确标注“本对账单仅为支付无争议款项使用,双方就[具体争议事项]仍存有争议,待另行协商解决,本对账单不视为权利人放弃争议部分的权利”,避免因措辞模糊被认定为双方已就全部款项达成最终和解,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 2. 作为付款方,若收到对方发送的扣减了争议款项的对账单且认可该方案,付款时可在转账附言中备注“结清全部款项”或“双方款项已结清”,进一步固定和解合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3. 针对货运代理等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范围、赔偿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不要仅以“行业惯例”作为约定依据,否则发生争议时很难举证证明行业惯例的存在及具体内容,增加维权成本。
  • 4. 若双方在和解履行后仍有协商空间,沟通时需明确措辞的性质:若为付款方,可明确表示协商让步是基于长期合作意愿,并非对原和解协议效力的否认;若为收款方,若要主张原对账为临时结算,需在协商过程中明确重申该立场,并留存好相关证据。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货运代理责任范围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等争议问题,征和律所提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通常限于代理行为本身的过错,若货物因自身原因被海关扣押、且货代已按约履行代理义务的,货代一般不承担货物损失责任;但如果货代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如约定空对空运输却实际采用卡车中转),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646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