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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未接单时发生交通事故算职务行为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0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外卖骑手身着平台工装、携带配送箱但尚未实际接单时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用工单位及承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7081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不能仅以“是否正在接单配送”作为唯一标准,应当结合行为外观、与职务行为的关联程度、用工管理模式等综合认定:

  • 若骑手事发时身着平台统一工装、携带官方配送箱,行为外观符合履行职务的通常特征,且骑手本人认可系为接单做准备的,应当认定与履行职务有紧密联系,属于职务行为范畴;
  • 若雇主投保的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明确约定“保障期限扩展上下班期间”,则骑手在上班准备时段发生的符合职务外观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无订单记录”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7月12日7时1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段,外卖骑手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同向骑行的乔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乔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系某外卖用工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公司)的专送骑手,该公司为骑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当日全天,特别约定保障范围扩展至上下班期间,理赔时需提供订单记录。

事发后查明:李某当日身着平台外卖服装、携带官方配送箱;平台后台记录显示其7时21分短暂上线又下线,8时37分才正式接第一单。用工公司及保险公司均主张李某事发时未接单、不属于履行职务,拒绝赔偿。乔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李某事发时未实际接单,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用工公司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李某事发时身着平台工装、携带配送箱,行为外观符合履行职务的表面特征,且李某本人陈述事发时正在送餐,不能仅以是否实际接单割裂职务行为的关联性;第二,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障期限扩展上下班期间,事发时间为早7时15分,属于骑手上班准备时段,符合保险理赔的约定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乔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13986.66元,用工公司赔偿乔某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816.91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7081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交通事故受害方:遇到外卖、快递等新业态从业者肇事的,第一时间拍照留存对方工装、配送箱、工作APP界面等证据,及时报警固定事故责任;不要仅向骑手个人主张赔偿,要核实其所属用工主体、投保的保险情况,直接向用工单位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更有保障,避免骑手个人无力赔偿的风险。
  2. 对新业态用工企业:不能仅以“是否接单”作为判断骑手履职的唯一标准,应当明确骑手的工作时段、履职范围的管理规则,并通过书面协议、平台规则等方式予以公示;投保责任险时要仔细核对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特别是“上下班期间扩展”“无订单情形理赔”等条款的约定,避免理赔纠纷。
  3. 对保险公司:在设定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的理赔条件时,应当对“履行职务行为”“上班过程中”的判定标准作出明确、可操作的约定,并对免责条款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仅以“无订单记录”为由一概拒赔,需结合行为外观、时间场景等综合判断。

另外,本案中乔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构成伤残等级未获支持,护理费因鉴定结论明确无需护理也被驳回,提醒当事人主张赔偿时要结合伤情、鉴定意见和证据合理确定诉求,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