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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设计师做装修设计不满意能退全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3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找装修设计师做室内设计,对效果图不满意能不能要求退全款?委托设计合同中约定“因甲方原因终止设计,已付款项不予退还”的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7305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业主找设计师做装修,最怕的就是钱花了设计不满意还退不了,结合本案判决可以明确三个核心规则: 第一,装修设计合同本质是委托合同,业主作为委托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哪怕合同里写了“只要甲方原因终止设计,钱一分不退”,这种条款也不能完全剥夺业主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未产生费用的权利,因为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的法定权利。 第二,“不满意”不能成为退全款的理由。如果设计师已经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业主只能要求退还还没开展的对应阶段费用,不能要求全退,毕竟设计师付出的劳动应当获得对应报酬。 第三,设计方主张“已完成全部工作”必须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交付设计图纸、提供现场服务的聊天记录或签收凭证,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仅能证明交付了3D效果图,无法证明已交付施工图、提供了施工配合,因此法院结合实际履行进度酌情判决退还1万元,既未支持业主全退的诉求,也未支持设计方全不退的主张,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5月,胡某经邻居介绍认识李某,双方签订《设计协议》,约定李某为胡某一套260平方米的3层房屋提供装修设计服务,设计费总价3万元,设计成果分为5个阶段:概念设计、空间/平面优化、效果图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5次现场指导),总设计周期约20个工作日。

协议签订当天,胡某就向李某支付了全部3万元设计费。2023年7月,李某向胡某交付了3D效果图,胡某认为效果图和前期参考图差距太大,西餐厅设计、楼梯颜色都不符合预期,未要求李某修改便直接提出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胡某诉至法院。

一审中李某称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施工图早已交付,但无法提供发送施工图的聊天记录,也认可未提供过施工配合服务。一审法院结合李某的实际履行进度,酌情判决李某退还胡某设计费1万元,驳回了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合同约定“甲方原因终止设计不退费”,且自己已交付全部设计成果,不应退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设计协议》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中关于“甲方原因终止设计不退费”的条款约定不明,不能排除委托人的法定解除权;其次,李某主张已交付全部设计成果,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结合李某已完成的工作内容(仅完成至效果图深化阶段),一审酌情确定的退款金额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胡某设计费1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730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不管是准备找设计师装修的业主,还是从事设计服务的从业者,都可以从本案中吸取实用经验:

✅ 给业主的提醒: 1. 签合同前一定要白纸黑字明确设计标准:比如修改次数、效果图交付标准、每个阶段的交付内容和对应费用比例,不要只看几张参考图就冲动付款; 2. 对设计不满意先提修改需求,别直接要求退款:如果直接拒绝沟通、要求全额退款,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解除合同,若设计师有实际损失(如已备料、已排期),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所有沟通和交付记录都要留存:微信聊天、邮件、设计文件都要备份,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核心证据。

✅ 给设计方的提醒: 1. 合同要明确阶段划分和费用占比:比如“平面优化占20%、效果图占30%、施工图占40%、施工配合占10%”,同时明确“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已完成阶段费用不予退还,未完成阶段费用据实退还”,避免条款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2. 交付设计成果必须留痕:通过微信/邮件发送的要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当面交付的要让对方签收回执,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3. 若业主单方解约造成实际损失(如项目备料、推掉其他订单的损失),只要有充分证据,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赔偿,无需仅在上诉中提出却因证据不足不被支持。

此外,本案中李某主张胡某“先称3万是装修定金、后改称设计费”属于虚假诉讼,但法院并未支持,因为仅为款项性质的陈述变化,不属于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当事人主张虚假诉讼需有充分证据,不可随意滥用该事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