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作协议约定保本分红算合作还是借钱?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5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合作协议但约定保本分红、出资方不参与实际经营,双方属于合作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7529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合同性质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模式为核心判断标准。如果协议约定一方仅提供资金、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且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即便合同冠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之名,也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某公司负责项目整体运营、承担全部经营风险,王某等三人仅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运营管理,且某公司承诺“两年内全部回本、第三年起每亩每年固定分红不低于5000元”,王某等人无需承担任何亏损,完全符合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到期返本付息”的核心特征,因此两级法院均认定双方属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此外,关于多人共同出资时单个出资人能否单独起诉的问题,若各出资人的出资份额明确可区分,且其他出资人明确同意其中一人单独主张自身份额的权利,法院会认可其诉讼主体资格,无需全体出资人共同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7月7日,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何某、张某(乙方)签订《临汾市县底镇芦笋种植基地100亩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承租100亩芦笋种植基地,租期十年,一次性投入50万元;甲方全面负责项目整体运营,承担项目全部成败风险,保证乙方投入资金两年内全部回本,从第三年起乙方参与收益分红,每亩每年不低于5000元;乙方仅受甲方委托参与基地监管,不负责实际运营。
协议签订后,王某陆续通过向某公司账户转账、向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账户存款的方式出资共计20万元,李某1于2019年9月20日向王某出具了收到20万元出资款的收条,同日也向何某、张某分别出具了20万元的收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某公司从未向王某等人返还本金或支付分红,王某遂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关于合同性质:案涉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王某等三人作为乙方仅出资、不负责运营,协议约定两年内回本、第三年起分红,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一审认定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并无不当。
-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合作协议》乙方为王某、何某、张某三人,三人出资份额可相互区分,且何某、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明确同意王某的诉讼主张,故王某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 关于出资金额:王某提交了转账凭证、存款记录,结合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95%的股东李某1出具的收条,足以认定王某已足额出资20万元,某公司仅以未收到全部款项、李某1去世无法核实为由抗辩,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
- 关于合同解除与责任承担:某公司未按约定返还本金或支付分红,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一审认定协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一审庭审之日)解除,并判令某公司返还20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合作协议》于2024年12月18日解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王某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7529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实质)/合同纠纷(原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投资/合作类协议时,务必先明确合同性质:若确为合作经营,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条款,约定各方参与经营管理的具体方式,避免出现“保本”“固定收益”等类似民间借贷的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无法实现合作经营的目的。若实质为资金出借,建议直接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用“合作”“投资”“分红”等模糊表述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 款项支付需留痕:无论是出资还是出借款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如“借款”“投资款”等),同时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条。若需向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账户付款,务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收款账户,或要求公司事后追认,避免出现公司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抗辩的风险。本案中王某的证据链较为完整,既有转账记录又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收条,才得以被认定足额出资,若仅有收条无转账凭证,将面临较大的举证风险。
- 多人共同出资/出借需明确份额:多人共同参与投资或出借资金时,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出资份额、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权利的方式,避免后续就份额产生内部纠纷。若部分出资人想要单独起诉主张自身份额,需征得其他出资人同意,且份额能够明确区分,才会被法院认可诉讼主体资格。
- 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利息需合规: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出借人主张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约定固定收益或分红时,需注意收益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超出部分无法得到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