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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登记在继母名下子女能否要回?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868号案例实务解读

## 法律问题 拆迁安置房登记在继父母一方名下,子女作为被征收房屋在册户籍人口,主张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约定要求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7868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但对于拆迁安置房这类带有政策性保障性质的房屋,法院判断真实权属不会仅依据不动产登记,会综合多重因素实质审查: 第一,需核实被征收房屋来源与安置资格。本案中被征收的公房是父亲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时儿子王某某是在册户籍人口,按征收政策,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在册户籍人口均可作为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人,说明王某某本身就享有安置利益的合法资格,并非与拆迁完全无关的主体。 第二,需判断是否存在借名登记的合意。即便没有书面借名协议,只要现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也会认定借名事实成立。本案中,王某某名下已有两限房不符合安置房屋登记条件(有借名的合理动因)、王某向郭某转账30万元(符合借名补偿的交易习惯)、涉案房屋长期由王某某装修使用并收取租金(实际占有使用状态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等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让法院采信借名登记的主张。 第三,公平原则是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裁判尺度。尤其是再婚家庭的财产争议,法院会平衡各方利益,避免一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占另一方婚前家庭的财产。本案中郭某与王某结婚仅一年多就遇拆迁,对被征收房屋无任何贡献,其已获得另一套安置房屋60%的份额,足以保障居住权益,再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明显有违公平。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最新案例 ### 基本事实 王某与郭某2017年登记再婚,王某某系王某与前妻之子。2018年王某婚前承租的公房遇征收,在册户籍人口为王某、王某某二人,征收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共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因王某某当时名下有两限房不符合安置房屋登记条件,三方口头约定将面积较小的16XX号安置房屋暂登记在郭某名下,待王某某处理完名下房产后过户,王某为此向郭某支付了30万元补偿,房屋也一直由王某某实际装修、使用并收取租金。2023年王某将另一套面积更大的2001号安置房屋60%的份额变更至郭某名下后,郭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16X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 争议焦点 16XX号安置房屋属于郭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某某借郭某名义登记的个人财产?王某某作为在册户籍人口是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 ###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征收补偿协议关于在册人口、产权登记范围的约定,王某某具备享有安置权益的资格;结合王某某当时名下有房、王某转款30万、房屋实际由王某某使用收益、郭某已获得另一套房屋60%份额等事实,借名登记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16XX号房屋归王某某所有。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征收房屋原系王某的婚前财产,用于保障王某及相关权利人的居住利益,王某某作为在册户籍人口有权获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郭某已获得的2001号房屋60%份额足以覆盖其应得利益,一审判决未损害郭某权益,应予维持。 ### 裁判结果 驳回郭某上诉,维持原判,16XX号安置房屋归王某某所有。 ##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7868号 -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拆迁安置房借名登记务必留存书面证据**。很多家庭因亲属关系不好意思签订书面借名协议,一旦发生再婚离婚、亲属反目等情况,没有直接证据很容易陷入被动。若确实不便签订书面协议,也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款凭证(备注清楚款项用途)、房屋装修/缴费/出租的实际使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名合意。 2. **再婚家庭需提前明确财产边界**。尤其是涉及拆迁、大额房产等财产时,再婚夫妻可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财产范围,既可以避免后续财产纠纷,也能防止一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占另一方婚前家庭的财产权益。 3. **拆迁安置利益并非“唯登记论”**。对于政策性拆迁安置房,法院会综合被征收房屋来源、安置对象、在册人口、各方贡献、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真实权属,不动产登记仅为推定效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会依法确认真实权利归属。 此外,本案中郭某提出的诉讼费分担异议也未获法院支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郭某作为败诉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