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公司保险票据纠纷 > 入职交身份证被登记为股东能以不知情否认资格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926号案例实务解读

入职交身份证被登记为股东能以不知情否认资格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79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能否以“签名系伪造、不知情、未出资、未行使股东权利”为由请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7926号生效判决解答: 冒名股东的认定需由主张被冒名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身份被冒用、盗用,完全不知情且未作出任何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若当事人在被登记为股东时具有公司员工身份,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属于对外公开公示事项,当事人长期未提出异议,且无证据证明身份证丢失、被盗用的,仅以“工商登记材料签名非本人、未实际出资、未行使股东权利”为由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尤其在存在外部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公示效力主张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对股东资格的否认持审慎态度。 本案中,马某1虽主张案涉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名系伪造,其对股权登记完全不知情,但未能举证证明其身份证被盗窃、冒用,且其在2007年股权变更登记时正任职于涉案公司,理应知晓公司相关公示信息,却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未提出任何异议,直至外部债权人起诉要求其承担股东责任时才提出抗辩,故法院未采信其被冒名登记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马某1于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期间在北京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入职时曾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007年11月,该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显示马某1从原股东孙某处受让7万元股权,持股比例14%,同时被选举为公司监事。

后因北京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债权人货款,债权人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起诉要求马某1等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某1收到起诉材料后才知晓自己被登记为股东及监事,遂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主张其对股权登记毫不知情、相关文件签名系伪造、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未行使过股东权利,请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及监事。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1主张其系被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监事,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身份证丢失或被盗用。马某1在2007年股权变更登记时正任职于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属于企业对外公示事项,应认定其对登记事宜明知。从2007年完成登记至马某1起诉时,长达十余年时间里马某1从未就股东、监事登记提出任何异议,现因外部债权人主张股东责任才提出冒名抗辩,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京03民终79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马某1要求确认其不是北京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7926号
  •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身份信息使用需谨慎:向用人单位、合作方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务必标注明确用途,例如“仅用于办理20XX年X月入职手续使用,再次复印/他用无效”,避免身份信息被滥用办理工商登记、贷款等事项。 2. 发现被冒名登记需及时维权:若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等,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工商登记材料、笔迹鉴定报告、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等),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拖延。长期未提出异议可能被法院推定对登记事项知情,增加维权难度。 3. 谨慎对待“挂名”请求:不要轻易答应亲友、熟人提出的“挂名股东”“挂名监事”请求,即使双方私下签署了“挂名协议”,该协议也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挂名人仍可能面临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等法律风险。 4. 冒名登记诉讼的举证要点:主张被冒名登记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仅以“工商登记材料签名非本人签署”不足以证明冒名事实,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身份信息被盗用、本人完全不知情,例如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本人在登记时间不在场的证据、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的证据等。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监事资格认定逻辑与股东资格一致,若被冒名登记为监事,也需参照上述标准举证维权;若涉及外部债权人主张权利,法院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被冒名一方的抗辩需有充分证据支撑才能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