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隐瞒未了结合同债务,股东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83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办理简易注销时,隐瞒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预期债务,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未经依法清算骗取注销登记”情形?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8327号生效判决解答:简易注销是国家为优化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设置的简化程序,但程序简化不等于清算义务豁免,更不等于股东可以隐瞒公司未了结的债务。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明知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能产生的给付义务,仍以“无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为由出具虚假承诺申请简易注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主张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11月,北京某某中心与某甲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促成洛阳合作办学项目签约,并负有后续协调义务;若北京某某中心因项目分歧需要退还投资方款项,某甲公司需将已收取的服务费全部或不低于60%退还给北京某某中心。协议签订后,北京某某中心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了122.4万元代理服务费。
后案涉合作办学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北京某某中心退还投资方洛阳某某公司共计840万元费用。某甲公司股东于某、陈某某明知《居间服务协议书》尚未履行完毕、可能存在服务费退还义务,仍于2021年11月以“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为由申请简易注销了某甲公司。北京某某中心遂起诉要求于某、陈某某退还服务费并承担律师费。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居间服务协议书》有效期至合作协议结束且款项结清时止,某甲公司注销时协议有效期尚未届满,北京某某中心属于某甲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其次,某甲公司股东明知公司存在未了结的合同义务及预期债务,仍出具虚假的清算完结承诺办理简易注销,符合“未经依法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某甲公司应退还服务费100.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于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某某中心代理服务费100.8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3民终8327号
案由: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债权人而言:若发现债务人公司已办理简易注销,可优先调取工商注销档案核实股东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只要能证明公司注销时存在未披露的已知债务,即可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再以已注销的公司为被告,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简易注销的“简易”仅为行政程序简化,股东的清算责任并未免除,切勿抱有“注销了就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若公司存在未了结的合同、潜在诉讼或或有债务,建议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后再办理注销,避免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于居间服务合同双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义务范围、服务费退还的触发条件、比例及期限,本案中《居间服务协议书》明确约定了退款条件,是法院支持服务费退还的核心依据,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维权障碍。
- 关于跨法域合同的法律适用:若合同履行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即使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也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处理跨时效的合同纠纷时需注意法律适用的判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