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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发现此前口头承诺不算数能以欺诈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90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很多人签合同的时候不仔细看条款,全凭对方口头承诺就签字,事后发现合同内容和之前说的不一样,这种情况能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9031号生效判决分析: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全部条款取代双方此前的全部沟通(包括口头沟通、聊天记录、意向书等)”,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自己违背真实意思签字的欺诈行为,仅以签订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沟通记录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书面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已经阅读并认可合同全部内容,应当受合同条款约束。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王某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渠道合作协议》,约定王某缴纳46000元渠道合作款及5800元建店服务礼包费用,某某贸易公司为王某提供商品供货渠道、等值开业赠品、开店指导等服务,合作款通过王某后续进货累计达标后逐步返利返还。

2023年12月,双方又签订《进货协议》,约定解除此前的《渠道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以新的《进货协议》为准,且《进货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全部条款取代双方此前的全部沟通,此前沟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沟通、邮件、各种聊天记录、传真、意向书、备忘录等。

后王某认为某某贸易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口头承诺与实际合同内容不符,存在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份协议、返还全部合作款并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渠道合作协议》及《进货协议》是否因存在欺诈应予撤销?王某要求返还合作款及维权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录音、监控视频等证据均形成于《进货协议》签订之前,且无法确认视频中说话人的身份,不足以证明某某贸易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加之《进货协议》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取代此前全部沟通,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认可合同全部内容,故其主张撤销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某贸易公司已按约定向王某交付了等值开业赠品、提供了相关开店服务,王某也签字确认收货及服务完成;且《进货协议》约定的返利需以王某后续进货为前提,王某自认签订协议后未单独订购过商品,不符合返利条件,故其要求返还合作款及维权费用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合同前务必核对所有条款,口头承诺要落纸为据:不管对方说得多么好听,所有谈好的条件(比如服务内容、返利规则、赠品明细、退款条件等)都要写到书面合同的正文或者附件里,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和合同一样有效”的说法,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合同才是法院判定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
  2. 遇到“协议取代此前全部沟通”条款要格外谨慎:如果合同里有类似“本协议为最终约定,取代此前所有沟通”的条款,意味着之前的所有口头聊天、承诺、意向书都不算数,签之前一定要把所有异议都提出来,要求修改合同条款,确认没问题再签字,不要签完再反悔。
  3. 主张合同欺诈要收集充分证据:如果确实遇到对方欺诈的情况,要重点收集签订合同当时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比如签合同时的录音录像、对方提供的虚假资质证明、虚假宣传材料等,仅靠签合同之前的零散沟通记录,很难推翻书面合同的效力。
  4. 加盟/渠道合作类合同要重点看清费用性质:很多这类合同里的“合作款”“加盟费”不是货款,也不是可以随时退的,通常约定要通过后续进货返利逐步返还,签合同前一定要问清楚费用的性质、返还条件、退款规则,避免踩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903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