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美容卡后想退款商家称已全部消费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90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美容机构预付服务费后要求退款,机构主张所有款项已消费完毕但无法提供消费者认可的价目表及消费金额明细的,剩余未消费款项是否应当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903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美容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服务的提供依赖消费者的自愿配合,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类型,因此消费者明确提出不再接受服务、要求退款的,服务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关系、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项。
其次,对于“已消费金额”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美容机构承担。如果美容机构仅能提供无金额记载的消费档案、无法证明价目表已提前告知并获得消费者认可,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结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消费金额,判决退还剩余未消费部分。
本案中,法院结合消费者录制的认可已消费19.8万元的视频,认定该部分为已消费金额,剩余65580元因美容机构无法举证证明已实际消费,故判决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裘某自2021年7月起陆续向某某美容公司支付美容服务费用,累计付款263580元,期间在该公司接受美容服务。后裘某与美容公司产生纠纷,主张其支付的部分款项为“投资款”未实际消费,起诉要求退还全部263580元及利息;某某美容公司则辩称所有款项均为消费款且已全部消费完毕,不同意退款。
争议焦点
某某美容公司主张案涉263580元服务费已全部消费完毕的依据是否充分,剩余未消费款项是否应当退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裘某与某某美容公司之间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为投资款,案涉款项均为美容服务消费款。第二,美容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可强制履行,裘某明确提出退款的,涉案服务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第三,对于已消费金额,某某美容公司提交的消费档案未记载消费金额,也未举证证明曾将价目表告知裘某并获得其认可,仅能通过裘某录制的视频证明其已消费19.8万元,剩余65580元的消费主张证据不足,应当予以退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美容公司退还裘某6558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某美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9033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消费者而言:
- 办理预付式美容消费时,务必要求商家提供书面的价目表并签字确认,每次消费后及时核对消费项目、对应金额,索要并留存签字确认的消费凭证,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的“消费返提成”“投资分红”“拉客返现”等话术,所有涉及权益的约定均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中,明确款项性质、退款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 如与商家产生退款纠纷,要注意收集付款记录、沟通录音、消费凭证、商家宣传材料等证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二、对美容服务机构而言:
- 应当严格做到明码标价,在服务前将价目表主动告知消费者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建立规范的消费记录制度,每次服务后及时让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项目、金额等信息,完整留存消费档案,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不得对消费者作出“投资返利”“分红”等超出服务经营范围的虚假承诺,否则不仅可能引发民事纠纷,还可能面临行政监管处罚。
此外,本案中裘某主张的“投资款”未被法院支持,也是因为其提交的录音仅能证明双方约定了消费达标后的提成奖励,本质仍属于服务消费的优惠范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投资关系,消费者在充值前一定要明确款项性质,避免被商家的营销话术误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