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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合同服务做完对方不认报价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90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服务类交易,服务提供方完成全部义务后,主张双方曾口头/沟通约定的报价,但另一方以“未明确同意”“价格过高”“服务未达标”为由拒付的,法院是否会支持该报价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90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明确接受的,合同关系即合法成立。其次,关于价款认定:如果服务提供方在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已经通过微信、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明确告知报价明细及总金额,另一方在沟通、履行、后续催款的全流程中均未提出明确异议,仅以“没钱”“等甲方结账”等理由拖延付款的,法院会视为双方对价款已经达成合意,不会支持付款方事后以“未明确同意”为由推翻原有报价。除非付款方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服务质量明显不符合约定、报价显著偏离行业正常标准,否则需按双方默示认可的价款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北京某文化公司委托北京某传媒公司提供活动策划、舞台执行、节目统筹等公关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11月14日,传媒公司通过微信向文化公司发送项目明细报价表,明确总价款为30万元(不含平面设计),文化公司回复表情未提出异议。后传媒公司按约定完成全部服务,案涉活动于2022年11月25日顺利举办。文化公司仅支付10万元款项,剩余20万元一直以“未签书面合同、价款未达成一致、部分服务由第三方完成、活动效果不好”为由拒付。传媒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传媒公司已经履行主要服务义务,文化公司已接受服务且活动顺利举办,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成立。传媒公司多次通过微信明确告知30万元的报价标准,文化公司在报价沟通、服务履行、后续催款的全过程中均未对价款或服务质量提出明确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传媒公司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应视为其认可30万元的合同价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传媒公司2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904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服务类交易务必坚持“先签合同再进场”,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价款明细、付款节点、验收标准,避免事后扯皮。如果因项目紧急需要先开展工作的,一定要在开工前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将报价、服务范围发送给对方,要求对方明确回复“同意”“确认”,仅回复表情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尽量争取对方明确的文字确认。
  • 服务过程中要全程留存证据:包括沟通记录、执行方案、现场照片/视频、成果交付凭证等,一旦对方提出服务质量异议,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事后主张“效果不好”很难被法院采信。
  • 催款时要明确提及欠款金额,如果对方仅以“没钱”“等第三方结账”为由拖延,未对金额或服务提出异议的,该类回复会被法院视为对欠款金额的默认,对付款方非常不利。
  • 如果对对方的报价、服务范围有异议,一定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实际接受服务的,事后再主张报价不合理、服务缺项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