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占用房后1.6米散水宅基地怎么维权?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90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邻居占用自家房后散水地块,首次起诉被法院以“宅基地边界争议需由政府处理”为由驳回,难道这类纠纷只能找政府?有权属凭证的情况下能不能直接起诉侵权?再次起诉会不会构成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9060号生效判决解答:并不是所有宅基地边界争议都必须先经人民政府处理,核心判断标准是争议地块的权属是否明确。如果有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如土地登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权证),且通过现场勘验能够直接对应实际使用范围、明确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归属,那么争议本质属于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判,无需政府先行确权。
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如果前诉因“权属不清需政府处理”被裁定驳回,后诉时当事人提交了新的权属证据、或有生效判决确认了基础事实,导致法院能够直接认定权属的,属于“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形,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持有的土地登记审批表明确记载了宅基地面积,现场测量显示其现有院落面积加上争议的1.6米散水地块后,基本与证载面积吻合;同时双方2000年的房屋买卖契约也明确约定“不包括房前后墙散水1.6米”,足以证明争议地块使用权归李某,因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王某、卢某占用地块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与王某、卢某是北京市某区某村的南北邻居,李某居南,王某、卢某居北。2000年12月,李某将其北侧的院落房屋卖给王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明确约定“房长18.6米包括房后1.6米,不包括房前后墙散水1.6米”。后王某、卢某于2002年翻建房屋及院墙时,占用了李某房后1.6米的散水地块搭建棚子、修建围墙。
2019年李某首次起诉要求王某、卢某拆除违建、返还地块,法院以“双方争议属于宅基地界限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此后双方先后经历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确认、房屋所有权确认等诉讼,2024年李某再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卢某返还1.6米散水地块并拆除地上建筑物。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结合李某提交的《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证载面积,认为李某现有院落面积加上争议的1.6米地块后基本与证载面积一致,且双方买卖契约明确约定不包含1.6米散水,因此争议地块使用权归李某,王某、卢某占用行为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土地登记审批表对李某的宅基地面积和四至有明确记载,结合现场勘验结果能够明确权属,本案不属于必须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王某、卢某关于重复起诉、需政府先行处理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涉案院落南侧(李某院落北房后山墙向北延伸1.6米形成的空间内)的土地返还给李某,并拆除该空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9060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宅基地维权先固定权属凭证:遇到宅基地边界、占用纠纷,第一时间收集土地登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分家单、翻建审批表等能证明权属的材料。只要凭证明确、能通过现场测量对应实际范围,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侵权,无需先走行政确权程序,大幅缩短维权周期。
- 被驳回起诉不等于不能再诉:如果首次起诉因“权属不清”被驳回,不要放弃,可通过补充收集权属证据、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权属说明、或通过关联诉讼确认基础事实(如合同效力、房屋所有权)后,再次提起诉讼,属于“新事实新理由”,不构成重复起诉。
- 农村房屋交易要明确附属空间:散水、滴水、过道、胡同这些看似微小的空间,一定要在买卖协议、分家协议中明确约定归属和使用方式,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边界纠纷。
- 翻建房屋要留存四邻协商记录:翻建房屋时如果涉及相邻空间的使用,尽量与四邻签订书面协议,涉及补偿的留存付款凭证,避免多年后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针对本案中王某、卢某提出的“地役权”抗辩,征和律所特别提示:如果需要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排水、通行、散水等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地役权合同,明确约定权利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理登记,避免口头约定或默示使用导致后续举证不能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