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下属转的工作备用金能按民间借贷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92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备注为“备用金”的银行转账凭证,无法提供借条、借款协议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能否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9213号生效判决解答: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借款人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有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了款项。如果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被告举证证明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本案中的单位工作备用金),且双方均认可不存在借款合意的,法院不会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案9万元虽系王某个人账户转给袁某,但双方均确认该款项是王某代公司垫付的工作备用金,袁某无向王某个人借款的意思,王某亦无向袁某个人出借款项的意思,双方自始至终未就该笔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因此不构成民间借贷,王某无权要求袁某个人返还该笔款项,其垫付的费用应向所在公司主张。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与袁某原系某某公司上下级同事,王某时任公司财务分管领导,袁某为其下属。2020年3月,袁某因工作采购需要,按照公司财务流程申请9万元备用金。因公司账面紧张,王某使用个人财产代公司向袁某垫付该笔备用金,转账备注为“备用金已转账”。
后袁某按照公司流程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公司财务以“备用金结算”为由未向袁某支付报销款。王某多次催促袁某还款未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袁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双方一致陈述,涉案9万元系袁某基于劳动关系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要求支取的工作备用金,用途为公司采购,袁某并无向王某个人借款的意思表示;王某支付款项亦系代公司垫付备用金,无向袁某个人出借款项的意思,因此双方未就涉案款项形成借贷合意。
关于王某提出的“此前7万元备用金袁某已返还,故9万元也应返还”的主张,法院认为,7万元的返还系因袁某取得了公司报销款后返还给垫付人王某,本质仍属于单位内部财务流转,并非个人借款的还款;而9万元未报销的责任不在袁某,要求袁某个人承担返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王某就垫付款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可另行向公司主张。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要求袁某偿还9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921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务必留存借贷合意证据:无论是亲友之间还是同事之间借款,除了转账凭证外,一定要留存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或者明确提及“借款”“还款期限”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切勿仅以转账记录主张借款,否则一旦对方举证证明款项是其他性质(如备用金、货款、赠与等),出借人将面临败诉风险。
- 为公司垫付款项需走正规流程:如果因工作需要为公司垫付费用或备用金,一定要提前提交书面垫付申请,要求公司加盖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明确垫付金额、用途、报销/返还时间,垫付款的转账备注要写“代公司垫付XX费用”,避免用个人账户直接转款给同事却不明确性质,后续产生纠纷难以维权。
- 工作类转账需明确款项性质:上下级、同事之间因工作产生的资金往来,一定要在转账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如“公司备用金”“项目垫付款”等),同时留存对应的工作沟通记录、审批流程截图,避免后续离职或产生矛盾时,款项性质说不清,被错误主张为借款或其他款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