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仅约定违约按民法典担责没写具体违约金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94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仅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守约方能否直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9474号生效判决分析:仅援引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属于对违约金的有效约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适用以“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为前提,即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否则守约方无权直接主张违约金,仅能就实际产生的违约损失主张赔偿,且需对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3万元违约金,因合同未约定具体计算标准或金额,且张某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与某公司违约行为的直接关联,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24日,张某为办理民宿营业执照,与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为张某出具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服务费总计9500元,首付4750元,现场检测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仅约定“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未明确违约金标准。
张某支付首付款后,某公司逾期近3个月才出具鉴定报告,张某认为某公司逾期交付且报告不符合约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4750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公司退还服务费,驳回张某的违约金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仅约定违约方按民法典规定承担责任,未明确违约金标准,张某主张3万元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并未对违约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不属于有效的违约金约定,张某直接主张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同时张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逾期交付报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且合同明确约定检测后的修补工作由张某自行负责,故对其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9474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各类合同时,务必对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切勿仅写“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需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按“违约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固定标准”等方式约定损失计算方法,避免后续索赔缺乏依据。
- 若遇对方违约,除违约金主张外,需及时留存实际损失的完整证据,包括营业损失的流水、维修支出的付款凭证与发票、损失与违约行为关联的沟通记录等,举证不能将直接承担败诉风险。
- 针对检测、施工等可能造成财产损坏的服务合同,需明确约定损坏后的修复责任承担主体及费用标准,若未明确约定,法院将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裁判,委托方可能需自行承担修复成本。
-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目的提前实现或不再需要对方继续履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履行,避免双方损失扩大,未及时通知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无法向违约方主张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