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提前退租约定的违约金太高能要求调低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95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租构成违约的,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承租方是否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低?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参考标准有哪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950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单方提前退租的,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出租方的实际损失,承租方有权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对违约金金额予以适当调低。
其次,法院调整违约金并非随意酌定,通常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出租方的实际损失(如车辆空置损失、重新招租成本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等多重因素,兼顾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作出调整。
就本案而言,双方约定的提前退租违约金为6000元,但哈某实际仅承租车辆6天就退租,一审法院结合租赁时长、出租方合理空置期损失等情况,将违约金酌减为4000元,该调整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17日,哈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等文件,约定哈某承租一辆家用轿车,租期3个月,日租金230元,总租金20700元;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单方提前退租的,需向出租方支付6000元违约金,同时仍需结清欠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哈某于当日提车,但仅使用6天便于2023年5月23日提前退租,仅支付租金330元,剩余租金未结清。双方就违约金及欠付租金事宜协商未果,某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哈某支付欠付租金1050元、违约金6000元。
争议焦点
哈某提前退租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6000元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哈某在租赁期内单方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某汽车租赁公司主张的6000元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故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哈某的违约情形、出租方合理空置损失等因素,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4000元。
二审中,哈某主张违约金仍过高且租赁公司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哈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某汽车租赁公司违约金4000元、租金105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9504号
-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车辆租赁的承租方而言:签订租赁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全部条款,尤其是提前解约、违约金计算等核心条款,不要轻信业务员“合同只是走流程”的口头承诺,签字即视为认可合同内容,后续以“没看合同”为由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确需提前退租,建议第一时间与出租方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的解约方案并留存书面记录,避免被认定为单方违约承担高额违约金。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在诉讼中要主动提出调整请求,并尽量收集出租方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车辆短期内再次出租的记录、空置期较短的证明等),以支撑调低违约金的主张。
2. 对车辆租赁的出租方而言:约定违约金时应当尽量贴合实际损失(如车辆空置期租金、重新招租的人力成本等),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否则即便合同有约定,也可能被法院依法调低。在承租方提前退租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比如尽快发布招租信息、寻找新的承租人,不得放任车辆长期空置,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3.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没有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其调整请求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