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签了装修竣工验收单还能要工期延误和质量赔偿?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95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签署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后,还能否以工期延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合同中约定的春节停工、定制产品不计入工期的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9509号生效判决解答:装修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的合法有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定制产品工期、春节停工期间不计入总工期”的条款,只要不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核算工期时应当将符合约定的顺延期间予以扣除。业主自愿签署竣工验收单且未在验收时明确标注未完工、质量不合格等异议的,视为对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后续若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验收效力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质量问题赔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2年8月28日,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工期为75个实际工作日,定制橱柜等定制产品工期、春节停工30天不计入总工期,工程款分阶段支付,工程增项需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22年9月4日开工,2023年2月19日双方签署竣工验收单,张某对工程整体质量等评价为“一般”,未标注未完工或严重质量问题。
后张某起诉主张装饰公司工期延误36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装饰公司反诉要求张某支付增项工程款6444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经核算,扣除疫情封控、定制橱柜工期、春节停工期间后,装饰公司实际施工工期未超出约定的75个工作日,且张某已签署竣工验收单,无充分证据证明工程存在需重作的严重质量问题,同时装饰公司无法证明增项已获张某确认,故判决驳回双方全部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9509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在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前,务必逐项核对工程完成情况、质量情况,若存在未完工项、质量瑕疵,一定要在验收文件的备注栏明确标注具体问题,切勿因“情面”“方便农民工拿工资”等原因配合签署空白或无异议的验收单,口头提出的异议若无书面或有效聊天记录佐证,难以被法院采信。
- 签订装修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工期顺延条款,对于装修公司单方设定的“春节停工1个月”等远超法定假期的顺延约定,可提出异议并协商调整,避免后续工期被不合理延长却无法主张赔偿。
- 装修过程中的工程增项、减项,务必要求双方签署书面确认单,明确增项的内容、单价、工期影响,避免后续因增项费用产生纠纷;若装修公司未提前告知擅自增项,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
- 若验收后发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无需直接起诉主张重作损失,可先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要求装修公司履行保修义务,若装修公司拒绝保修或保修后仍不合格,再固定证据主张相应损失,维权成本更低。
- 维权主张律师费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否则若无法律特别规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