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主张食品十倍赔偿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4民终5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标签存在瑕疵的食用农产品,能否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4民终583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买到标签有问题的食品就能直接主张“退一赔十”,实际上食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核心需满足三个前提:一是案涉食品确实存在实质食品安全问题(而非仅标签瑕疵);二是购买者是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三是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
本案中,首先案涉虎掌菌属于经分拣、干燥的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签标准;其次,赵某未举证证明案涉食品本身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营养要求等会危害人体健康的实质安全问题,仅以标签标识瑕疵主张赔偿依据不足;最后,赵某在两年内提起上百起同类食品索赔诉讼,购买行为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日常消费需求,牟利目的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初衷,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十倍赔偿请求,仅支持了退货款的诉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最新案例
2024年6月,赵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500g虎掌菌干货,实付货款513元。收到商品后,赵某认为该商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标签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配料表、净含量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513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130元。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自2023年起,已在法院提起上百起各类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涉及酒类、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多种品类。
争议焦点:赵某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第一,案涉虎掌菌是经分拣、干燥处理的初加工菌类,虽进行了包装,但未改变其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范;第二,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存在有毒、有害等实质食品安全问题,仅以标签瑕疵主张十倍赔偿依据不足;第三,赵某长期大量购买各类食品并提起索赔诉讼,购买行为明显异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牟利动机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初衷。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赵某货款513元(赵某需同时退还案涉商品,不能退还的折价赔偿,邮寄费由某商贸公司承担),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4民终583号
-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如果是为日常生活消费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定要留存好购买凭证、商品实物、就医记录等证据,在合理消费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不用有顾虑;但不要为了赚取赔偿款批量、大量购买问题食品,这种“职业打假”牟利的行为,很可能因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无法获得十倍赔偿,反而要自行承担诉讼费、时间成本。
2. 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而言:首先要分清自己销售的是预包装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严格按照对应规定做好标签标识——食用农产品也需要标注名称、产地、销售者信息、保质期等内容,不能随意标注;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好供货方资质、进货凭证等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责任;最后如果遇到疑似职业打假人的索赔,不要盲目私了,可以收集对方的购买记录、过往诉讼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牟利性质,依法抗辩不合理的赔偿请求。
3.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十倍赔偿,但仍然因为经营者标签标识不规范、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判决了退还货款,可见哪怕是食用农产品,合规经营也是底线,经营者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