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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全被驳回算不算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民终2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其仲裁请求全部被生效裁决驳回的,是否必然属于“申请有错误”,需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民终226号生效判决分析: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仅以诉讼/仲裁请求未被支持作为判断保全申请错误的唯一标准。

认定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核心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申请人基于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的金额与诉请范围一致,且不存在恶意保全、超标的保全等情形,即便最终诉求未被全部支持,也属于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事实判断的合理偏差,不构成保全错误;只有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恶意诉讼、故意超标的保全、败诉后拖延解除保全等),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因《投资协议》反稀释条款的履行产生争议,条款约定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某科技公司基于其掌握的证据提起仲裁并申请保全,已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不构成保全错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某科技公司向某广告公司投资3000万元,取得该公司11.11%股权,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了反稀释条款。后某科技公司认为案外人某传媒公司以125万元的价格取得某广告公司10%股权,违反了反稀释约定,导致其股权价值被稀释。

2022年,某科技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广告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利息、律师费等共计3639万余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某广告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仲裁委作出裁决,以某科技公司对某传媒公司入股知情且同意、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某科技公司全部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随后保全措施解除。

某广告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属于恶意保全,起诉要求其赔偿利息损失、律师费、项目违约金、经营损失等共计55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广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某科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构成“申请有错误”,是否应当向某广告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判断标准是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判断能力存在差异,对诉争事实的判断未必与裁判结果一致,因此不能仅以诉求未被全部支持作为申请保全错误的充分条件,否则会妨碍善意当事人依法行使保全权利。
  2. 本案中双方对反稀释条款的理解存在合理分歧,某科技公司基于掌握的事实证据提起仲裁并申请保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后续裁决执行,不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3. 某广告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充分证据:利息损失未举证证明存在实际融资成本,律师费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违约金、经营损失等仅提供合同、催款函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且无法证明与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某广告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550万元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民终226号
  •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拟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1. 申请保全前务必做好证据梳理和法律评估,围绕诉讼请求收集充分的事实证据,对法律关系和胜诉概率作出合理预判,避免因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请申请保全,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2. 保全金额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基本匹配,不得明显超出诉请范围申请保全,否则超出部分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建议在申请保全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旦被认定保全错误,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大幅降低自身风险。
  4. 如果收到败诉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除保全扩大损失,否则可能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给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

  1. 收到保全裁定后,如果认为保全申请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固定和收集损失的直接证据:比如资金被冻结后为维持经营向第三方融资的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因财产被保全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生效裁判文书、实际支付违约金的凭证等,仅提供合同或催款函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2. 若保全措施对自身经营影响较大,可通过提供等值担保财产(如银行保函、房产等)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3. 因保全错误主张赔偿时,需同时举证三个要件:一是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如恶意诉讼、明显超标的保全、保全对象错误等),二是损失实际发生,三是损失与保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此外需要注意,实践中常见的被认定为“保全错误”的情形还包括:申请人为了打压竞争对手、逼迫对方和解等不正当目的申请保全,或者故意保全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等,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