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输了就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要赔偿?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民终2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全部驳回,是否必然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民终246号生效判决分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认定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核心考察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基于当时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尽到了普通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便最终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也不能直接认定保全申请错误。只有申请人明知自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恶意申请保全、故意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保全不当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1基于债务人无力偿债、担保人股东出资不实、评估机构存在评估程序违法等客观事实提起侵权诉讼并申请保全,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正常救济,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不构成保全错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1与吴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某公司2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因吴某、某公司2无力偿债,张某1在执行中发现某公司2的股东某公司3出资不实,且为某公司3出资提供评估服务的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某资产评估公司存在评估程序违法情形,遂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某资产评估公司(后更名为某公司1)、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史某(评估事务所合伙人)等诉至法院,主张赔偿5700万元,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由某保险公司1、某保险公司2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张某1主张的侵权因果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某公司1、史某认为张某1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起诉要求张某1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余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某公司1、史某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张某1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其与某保险公司1、某保险公司2是否应当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张某1基于某公司2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股东出资不实、评估机构存在程序违法等事实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属于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范畴,不存在恶意诉讼或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因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就认定保全错误。同时,某公司1、史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保全产生了实际损失,且在终审判决后不足一个月就主动申请了解封,不存在因未及时解封导致的扩大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1及两家保险公司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民终246号
-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保全申请人而言: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当充分评估证据的充分性与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保全金额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同时要依法提供有效担保;若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避免因拖延解封导致损失扩大而承担相应责任。
- 对被保全人而言:若认为保全申请存在错误,应当注重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如融资成本凭证、交易机会丧失的直接证据等),不能仅以财产被冻结查封为由主张损失;同时可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或提供反担保解封,避免自身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难以获得赔偿。
- 关于保全责任险的责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构成侵权,若申请人无过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若存在多保险公司分段承保的情形,还需结合保全时段、保险期间划分各自责任范围。
- 除核心的保全错误认定标准外,实践中还需注意:若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知据以保全的事实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如关键证据被推翻),仍不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的,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