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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店做烤灯理疗致皮肤损伤索赔为何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申1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养生保健机构接受理疗服务后主张皮肤受损,仅能提供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间接证据的,能否认定机构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申149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消费者在养生店、理疗馆接受服务后身体出现不适,想索赔却误以为“只要我受伤了,店家就得赔”,实际上这类纠纷的举证规则和大家想的不一样:

首先,养生保健服务引发的身体损伤纠纷属于一般人格权侵权,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消费者需要同时证明四个核心要件:一是店家确实向自己提供了涉案服务(比如本案中的烤灯理疗);二是自己存在明确的身体损害结果;三是损害结果和店家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店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其次,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如果鉴定是消费者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仅会基于消费者单方陈述的事实(比如“我在某店接受了烤灯服务”)作出因果关系判断,并不会核实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因此这类鉴定只能证明“烤灯可能导致该类损伤”,但无法证明“消费者确实在该店接受了烤灯服务”,自然不能直接证明侵权成立。

第三,间接证据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才能被采信。仅有“店内有烤灯设备”“报警时店家未直接否认提供过服务”这类间接证据,不足以让法官形成“大概率是店家服务导致损伤”的内心确信,仍然会被认定为举证不足。

另外,不少消费者会以“店家非法行医、无医疗资质”为由主张直接推定店家过错,但如果机构仅为生活保健类经营主体,不属于医疗机构,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规则,店家是否涉嫌非法行医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不直接等同于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高某到董某经营的养生保健店接受服务,后主张董某操作红外线烤灯不当导致其患上火激红斑,起诉要求董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一审法院以高某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高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高某提交了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烤灯使用说明书、店铺宣传照片、报警回执等新证据,主张董某涉嫌非法行医,应当参照医疗纠纷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烤灯服务与自身损伤存在因果关系。董某则辩称从未给高某提供过烤灯服务,高某的皮肤问题是其在其他机构艾灸导致,与自己无关。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董某是否对高某实施了烤灯理疗行为、该行为与高某的皮肤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高某作为主张侵权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高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仅基于高某单方陈述的事实作出判断,无法直接证明董某确实为高某提供了烤灯服务;其余间接证据包括店内有烤灯设备、报警时董某未直接否认烤灯服务等,均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董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关于董某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的问题,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范畴,不直接影响民事侵权事实的认定。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申149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接受理疗、养生服务时务必留存核心证据:付款时尽量备注清楚服务项目,与商家的微信、电话沟通中明确提及服务内容,服务过程中若出现不适,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录像,留存与商家沟通解决的记录,避免事后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权。
  2. 司法鉴定尽量避免单方委托: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可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由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证明力远高于单方委托的鉴定,不会因基础事实存疑被法院不予采信。
  3. 注意区分“生活保健”与“医疗服务”:选择服务前要核实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若机构经营范围仅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其提供的仅为生活服务,不属于医疗行为,出现纠纷不能适用医疗损害的过错推定规则,消费者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不要被“中医专科”“康复诊疗”等宣传误导。
  4. 若怀疑机构非法行医,可先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的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可作为后续民事索赔的关键证据,其证明力远高于消费者自行收集的间接证据。
  5. 接受烤灯、艾灸、拔罐等有温热刺激的服务时,要及时向服务人员反馈身体感受,出现烫、痒等不适立即停止操作;出现皮肤损伤后第一时间到正规医院就诊,就诊时明确告知医生发病诱因和接触史,既有利于准确诊断,也能为后续维权留存医疗证据。

本案中高某提出的董某涉嫌超范围经营、非法行医的问题,虽未在本次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侵权过错认定依据,但如果经查证属实,董某仍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消费者也可依据行政查处结果另行主张民事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