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定的全责就一定按这个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5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人民法院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交警认定一方全责,法院是否必须按照该结论划分赔偿比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523号生效判决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并非法院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绝对依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会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依法进行审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与实际过错不符,有权结合案件事实、各方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重新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虽然交警部门复核后最终认定电动车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查明机动车驾驶人谯某在绿灯亮起后,超过左前方车辆提速通过路口,未尽到充分的观察避让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未采纳交警的全责认定,最终判决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纠纷的过错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3日晚,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妻子胡某途经重庆市某十字路口时,在绿灯快结束时通过停车线,黄灯亮起时已整车通过停车线,继续通行过程中,与谯某驾驶的、绿灯亮起后超过左前方车辆提速通过路口的出租车相撞,造成胡某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先后出具两份事故认定书,最终复核结论为:刘某驾驶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谯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胡某伤后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的全责认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未采纳该结论:刘某未尽观察避让义务、电动车加装雨棚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60%责任;谯某提速通过路口未观察避让,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40%责任。据此判决承保出租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某财险重庆某支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174283.31元。
胡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52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不要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奉为“铁证”:如果对交警的责任划分不服,除了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申请复核外,即便复核维持原结论,仍可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行车记录仪视频、事发监控、目击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请求法院重新审查责任划分,本案就是典型的法院推翻交警全责认定的情形。
- 第二,机动车通过路口需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哪怕是绿灯通行,也不要抢行、提速超车,务必观察确认路口无其他通行车辆、行人后再通过,否则即便交警认定无责,法院也可能因未尽安全义务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第三,主张营养费需留存明确医嘱:本案中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120天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但因胡某的出院医嘱未注明“加强营养”,法院最终未支持营养费诉求。因此受伤就医时,应主动告知医生自身伤情需要加强营养,要求医生在出院医嘱中明确标注,避免索赔时缺乏依据。
- 第四,近亲属驾车发生事故的,需谨慎选择是否放弃追责:本案中胡某因刘某是其丈夫,明确表示不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应当承担的60%损失全部由胡某自行承担。如果事故中受伤较重、损失较大,建议综合考虑家庭情况、保险覆盖范围等因素,谨慎决定是否放弃对近亲属驾驶人的追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