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租赁合同盖了真实公章公司却不认账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8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真实备案公章,但签字的负责人、经办人并非公司员工、无明确授权,公司以“人章分离、签字人假冒”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是否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858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此类“人章分离”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不能仅以签字人无授权、非公司员工为由直接否定合同效力,需结合公章真实性、签字人与公司的关联程度、相对方是否善意三个核心维度判断:
- 若合同加盖的公章为公司真实备案公章,原则上可推定公司具有缔约意思表示;
- 若公司曾将公章、营业执照等核心资质材料交予签字人使用,即便未出具案涉项目的明确授权,也可认定二者存在特殊关联;
- 相对方签约时核验了公章、公司资质材料,无证据证明其明知签字人无代理权的,相对方属于善意,签字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8月,冷某平、张某平以六盘水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璧山区正兴镇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尾部加盖了六盘水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真实备案公章,冷某平、张某平分别作为乙方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合同签订后,租赁站依约提供了钢管、扣件、钢模等建筑设备,但承租方仅支付21000元租金,截至2024年7月仍欠付租金等费用30余万元,且有部分租赁设备未退还。租赁站遂诉至法院,要求六盘水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冷某平、张某平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六盘水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当承担付款、退赔等合同责任?建筑公司上诉主张冷某平、张某平不是公司员工、未获得案涉项目授权,系假冒公司名义偷盖公章签约,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租赁合同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为建筑公司的真实备案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其次,建筑公司二审自认曾于2020年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交予冷某平、张某平用于外地项目洽谈,足以证明二人与公司存在特殊关联,并非毫无关系的第三方;最后,冷某平、张某平签约时向租赁站出示了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租赁站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约,属于善意相对方,二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六盘水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建筑公司需支付欠付租金等费用307524.05元、违约金30752.4元,退还未还的租赁设备,不能退还的按约定标准赔偿;冷某平、张某平对各自经手的债务部分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11858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建筑设备出租方而言,签约时不能仅满足于对方加盖公章,还需做到三项核验:核验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核验签字人的在职证明或社保记录、留存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避免后续对方以“人章分离、偷盖公章”为由逃避责任,同时留存好所有沟通记录、发货签收凭证,便于维权时举证。
- 对建筑工程类企业而言,公章、资质管理是风险防控的核心环节:一是公章外借必须出具书面授权,明确标注“仅用于XX项目XX事宜,用于其他事项无效”,用完立即收回;二是严禁将公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随意交给非员工使用,确需委托第三方办事的,必须全程跟进使用过程;三是如果发现公章被冒用,第一时间报警、登报公示,留存证据避免后续担责。
- 针对本案中涉及的个人责任认定问题提醒:如果需要合同相对方的负责人、经办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人自愿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加入责任”,避免像本案中原本约定的责任条款被法院认定为一般保证,导致债权人需要先向公司追偿后才能向个人追责,增加维权成本。
- 若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签字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盗用公章签约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在承担对外责任后另行向签字人起诉追偿,也可在本案中举证证明相对方非善意,主张不构成表见代理,无需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