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无书面结算微信发账单对方没提异议算不算数?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9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开展运输业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无签字结算单的,一方通过微信发送明确的运费账单,对方未提出异议的,该账单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欠付运费的有效依据?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债权人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93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运输合同关系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和签字结算单,只要有微信沟通记录、转账记录、履行运输义务的相关证据佐证,即可认定事实运输关系成立;其次,债权人通过微信发送有明确构成的账单,同时提示债务人核对,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且后续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该账单可以作为认定欠付金额的有效依据;最后,即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债务人逾期支付运费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自催告后的合理日期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0年至2023年5月期间,谢某为岳某提供砂石运输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2023年1月18日,岳某通过微信向谢某发送图片确认截至当日欠付运费217469元。后续谢某继续为岳某提供运输服务,2023年11月9日谢某向岳某微信发送手写的76347元新增运费账单,并明确提示岳某核对,岳某未提出异议,当日即向谢某转账1万元。
截至谢某起诉前,岳某累计支付运费203886元,谢某主张岳某仍欠付65564元,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付运费及自2025年2月7日起的利息。一审法院支持谢某全部诉求,岳某不服上诉称谢某单方制作的账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持。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后双方协商过程中岳某曾同意支付5.5万元,与其主张仅欠付14783元的表述矛盾,最终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930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个人之间开展运输、供货等经营业务时,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每次结算优先采用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避免后期产生举证困难; 第二,确需通过微信发送结算单的,一定要明确发送“请核对本次账单金额,无异议请回复确认”之类的提示语,同时保存好原始聊天载体(手机),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若对方删除记录的,可向法院申请调取或提交自己的原始记录作为证据; 第三,若对方未明确回复认可账单,但后续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的,该付款行为可作为认可账单的佐证,注意留存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链; 第四,即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只要对方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就可以按照LPR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无需因无约定就放弃该项合法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