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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位遇合同写错土地用途办不了证能解除合同退钱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0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时,合同载明的土地用途与实际登记用途不一致导致办证受阻,买受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开发商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逾期办证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应当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051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瑕疵若属于笔误,且不影响合同核心目的实现的,不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无权据此解除合同。具体到车位买卖场景中,若合同仅误填土地用途,但其余条款均明确标的为非住宅车位,结合不动产初始登记信息、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笔误更正后即可正常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实,该笔误不会导致买受人“购买车位并取得合法产权”的核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根本违约情形。

第二,针对逾期办证的合同解除权,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买受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于合同已明确约定办证期限的,逾期超过约定的解约阈值后,买受人即应当知晓解除事由,解除权行使期限从该日起算,超过一年未行使的,解除权依法消灭,买受人无权再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2日,刘某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现房车位1个,总成交金额87000元。合同第一条误将项目土地用途填写为“城镇住宅用地”,但其余条款明确约定案涉车位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停车用房,同时约定开发商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提交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资料,逾期超过18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共计93110.1元,开发商也按约交付了车位供刘某使用至今。但因合同第一条记载的土地用途与该项目不动产初始登记的“其他商服用地/停车用房”不符,一直未能办理车位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2025年,刘某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中土地用途的记载错误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刘某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2. 刘某主张的逾期办证解除权是否已超过法定行使期限?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结合合同上下文条款(明确约定案涉标的为非住宅车位、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与初始登记一致)、不动产初始登记信息、合同履行情况(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足以认定合同第一条记载的“城镇住宅用地”属于笔误,且现有证据证明同类笔误更正后即可正常办理产权登记,不会导致刘某购买车位并取得产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办证资料,逾期超过180日即2021年7月30日起,刘某即享有约定的解除权。该解除事由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刘某应当自该日起知晓解除事由,因其未在之后一年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依法消灭。

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2025)渝01民终1205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051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车位买卖合同)前,务必核对合同核心条款(土地用途、房屋/车位性质、面积、价款、办证期限、违约责任等)与开发商公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预售/现售许可证等官方证照信息是否一致,发现不符的第一时间要求开发商更正后再签署,切勿轻信口头承诺,避免后续办证受阻产生纠纷。
  2. 若发现合同存在内容瑕疵或笔误,首先核实该瑕疵是否属于笔误、是否影响合同核心目的实现,优先与开发商协商更正瑕疵、继续履行合同;如开发商拒绝更正且确实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再行主张解除合同或违约责任。像本案中的笔误仅需双方配合更正即可正常办证,贸然起诉解除不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成本。
  3. 行使合同解除权务必注意法定除斥期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一定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期限的解除权直接消灭,即使开发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也无法再通过解除合同维权。如果不确定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是否超过行使期限,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维权窗口期。
  4.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并非笔误,而是故意隐瞒房屋/土地真实性质(比如将商服用地的房屋宣传为住宅用地出售),则可能构成欺诈或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留存宣传资料、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