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售后吵架被打致轻伤二级,责任怎么分?能要营养费和精神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0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因商品售后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先动手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 受害人构成轻伤二级但未达伤残等级,能否主张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05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健康权纠纷的责任划分并非仅以「谁先动手」作为唯一标准,而是需要结合纠纷起因、双方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定。即便一方先动手引发冲突,若受害人未理性处置、主动参与互殴存在过错的,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先动手的赵某铭承担80%主要责任、受害人沈某等自担20%责任,符合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惯例。
其次,营养费的主张必须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医嘱为依据,即便伤情达到轻伤二级,若无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项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一般要求受害人达到伤残等级,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仅构成轻伤未达伤残的情形,原则上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赵某铭因从沈某等处购买的门窗质量问题,前往沈某等经营的重庆某某门窗门店协商售后事宜,双方发生口角后,赵某铭先动手掌掴沈某等,随后二人发生抓扯推搡,过程中沈某等倒地致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检察机关因事发现场无监控、证据不足,对赵某铭作出不起诉决定,沈某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赵某铭承担80%责任,赔偿沈某等4.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本次健康权纠纷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2. 沈某等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赵某铭率先动手掌掴沈某等是矛盾升级的核心原因,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沈某等未冷静处理纠纷,反而与赵某铭发生抓扯,自身对损害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赵某铭的责任,一审认定的8:2责任比例符合双方过错程度,并无不当。其次,营养费需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沈某等未提交医嘱证明需要加强营养,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沈某等伤情未达伤残等级,也未举证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误工费方面,沈某等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收入情况,一审按照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赵某铭、沈某等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12056号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消费、售后等民事纠纷时,务必优先通过协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绝对不要发生肢体冲突:先动手一方即便事出有因,也会被认定存在主要过错,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 人身损害索赔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主张营养费的要主动要求医生在出院医嘱中明确标注「加强营养」;主张误工费的要留存银行流水、纳税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等材料证明实际损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尽量举证证明伤情对生活、工作造成的长期影响(如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出现心理疾病需就医等),否则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如果遭遇肢体冲突,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好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联系方式、伤情照片等证据,类似本案无监控的情况很容易导致证据不足,不仅难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民事索赔也可能受到影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