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初审标注以终审为准,经办人认可复审报告能代表公司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0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初审结算文件明确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终审审定金额为准”的,承包人的项目工作人员对复审结算报告的口头或微信确认,是否对承包人产生法律效力?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07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若初审结算文件已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以终审审定金额为准,则初审金额不能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其次,判断项目工作人员的确认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核心看是否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如果该工作人员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预算、结算对接工作,且已在初审文件中作为承包人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复审过程中明确告知发包人方审核人员已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同意复审方案,发包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具有结算权限的,其对复审报告的确认行为对承包人发生法律效力,复审报告载明的金额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另外,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发包人欠付已开票对应工程款的,仍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中央公园EO1-8-6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园艺公司承包案涉示范区景观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计价。工程于2023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25年5月,双方完成第一次结算审核,初审金额为2879176.84元,但审核定案表明确载明“以上金额为一审金额,本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以终审审定金额为准”,园艺公司在定案表上盖章,其项目经办人殷某作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复审,2025年8月出具复审报告,审定结算金额为2772445.25元,较初审金额审减10万余元。
复审过程中,第三方审核人员就审减事项与殷某多次沟通,殷某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后明确表示同意按该标准出具报告,收到正式复审报告后亦微信回复“没问题”。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争议,园艺公司起诉主张以初审金额结算,房产公司则主张以复审金额结算,且认为园艺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1. 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初审报告还是复审报告为准?2. 房产公司能否以未足额收到发票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初审定案表已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以终审为准,故初审金额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其次,殷某作为园艺公司案涉项目负责预算、结算对接的工作人员,已在初审报告中作为公司负责人签字,复审过程中明确告知审核人员已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同意复审方案,收到报告后亦确认无异议,房产公司有理由相信殷某有权代表园艺公司确认结算,故复审报告对园艺公司有效,结算金额应为2772445.25元。关于利息,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房产公司欠付已开票对应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园艺公司工程款397949.36元及对应逾期利息,园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07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工程承包方而言,一是要明确项目工作人员的授权范围,出具授权委托书时清晰界定权限边界,避免仅授权办理进度、签证的工作人员擅自对接结算事宜;二是若初审文件明确约定需终审的,收到复审报告后务必及时完成内部审核,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要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避免工作人员的口头或微信回复被认定为公司对结算的认可;三是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开具发票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发包人以此为由拖延付款。 对于工程发包方而言,一是委托第三方复审时,要确保将复审意见及正式报告直接送达承包人明确授权的结算对接人,留存完整的送达及沟通证据,避免因送达对象无权限导致复审报告不被认可;二是即便承包人未足额开票,也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开票对应的工程款,否则仍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另外,本案同时支持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示承包人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务必及时主张避免失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