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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房屋转让后份额无法返还折价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5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份额被债权人撤销后,因房屋已设立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导致份额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应当按什么标准计算?转让方主张已支付的转让款无证据证明的,能否在折价补偿款中抵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571号生效判决分析:

  1. 折价补偿标准可由各方协商确定价值时点,按该时点的房屋市场评估价乘以转让份额计算,无需按照债务人当初取得份额的原始对价核算。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折价补偿本质是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房屋自然增值属于权利人应得的合法利益,不会因亲属关系等特殊身份被扣除。
  2. 受让方主张已支付的转让款需在折价补偿款中抵扣的,必须就款项实际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口头陈述或单方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汤某对张某享有200万元及利息的合法债权,经法院判决后于2023年8月10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张某将其持有的重庆市江北区某房屋30%份额,以30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继子黄某甲,并完成过户登记,后续该房屋为原审第三人银行设立了合法有效的抵押权。2024年汤某起诉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两审均胜诉后,因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返还份额,遂起诉要求黄某甲折价补偿。

争议焦点

1. 案涉房屋30%份额的折价补偿应当按张某原始取得份额的53万元计算,还是按双方协商的执行终本时点的房屋评估价计算?2. 黄某甲主张已支付的30万元转让款能否在折价补偿款中抵扣?

法院观点

首先,一审中双方已协商一致以执行终本当日的房屋评估价作为折价补偿计算依据,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原始取得份额的对价不影响撤销后的折价补偿标准;其次,黄某甲主张已支付30万元转让款,但未提交任何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事实,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黄某甲上诉,维持原判:黄某甲需向张某支付房屋30%份额折价补偿款1151250元,向汤某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571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当提前核查转让财产的权利负担情况,若已存在抵押、查封等无法返还的情形,可在撤销权诉讼中一并主张折价补偿,避免二次诉讼增加维权成本;同时需注意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的诉求要在同一诉讼中全部提出,拆分起诉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支持。
  2. 财产受让方若确实支付了转让对价,务必留存完整的转账记录、收款确认书等书面凭证,避免以现金、亲属间分红抵扣等无据可查的方式支付,否则后续抵扣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明知转让方负有未清偿债务的,不要协助转移财产,否则不仅转让行为会被撤销,还可能承担折价补偿、连带赔偿等责任。
  3.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应尽快采取保全措施,若债务人已将财产抵押给善意第三人,即便撤销转让行为也仅能主张折价补偿,无法直接执行房产本身,债权实现的风险会大幅提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