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最大的争议点是:**仅有转账凭证(附言"借贷")但无书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否认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高频的实务争议。 ```html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对方说不是借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758号案例实务解读 - 征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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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对方说不是借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75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生活中,朋友之间的借款经常碍于情面不打借条,仅靠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完成。一旦对方赖账,常见的"杀手锏"是反咬一口:"这钱不是借款,是货款/投资款/代为操作股票的本金……"。那么——

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等书面合同时,借款人否认借贷合意,举证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这究竟属于"否认"还是"抗辩"?法院会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758号生效判决解答: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甚至包括部分代理人)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我没承认是借款,所以举证责任全部在原告"。但司法裁判的逻辑并非如此机械。征和律所通过对本案的深度解析,归纳出三个关键裁判要点:

  1. 转账附言是一把"金钥匙"。本案出借人蔡某每次转账时均备注"借贷",这是单方意思表示的固定记录,构成主张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据。借款人若主张"另有其因"(如代为炒股、货款、投资款等),即从"否认"升级为"积极抗辩",需要承担反证责任。
  2. "否认"与"抗辩"的边界并非由当事人自我命名决定。本案上诉人坚持认为自己是"否认借贷合意"而非"抗辩另有其因",但法院审查的是其陈述的实质内容——既然借款人主动提出"款项是借用证券账号炒股"这一新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积极抗辩,举证责任随之转移。
  3. 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欠款"的表述具有决定性证明力。本案借款人在聊天中回复"欠钱还钱是天经地义"、"凑到马上给您"、"筹集着呢"等内容,已构成对借贷关系的自认,足以与转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因此,并非"没借条就告不赢",关键在于转账附言、催款记录、对方回复能否形成印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2月3日及4月29日,蔡某通过中国银行先后向苏某转账100万元、50万元,转账附言均为"借贷",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蔡某多次催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苏某归还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苏某辩称:转账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蔡某借用其证券账号购买股票的资金,但无任何书面证据佐证。蔡某另提交了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催款,苏某回复"欠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我凑到马上给您""筹集着呢"等。

法院观点:

  • 蔡某提交了带"借贷"附言的银行转账凭证,已完成基础举证;
  • 苏某主张款项系"借用证券账号炒股"属于积极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 微信聊天记录中苏某的回复构成对债务的自认,与转账凭证相互印证;
  • 苏某关于聊天记录"片段化、断章取义"的抗辩不成立——因苏某并未否认相对方系本人,其本可自行调取自己手机中的完整记录而未提交。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苏某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75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本案虽然出借人最终胜诉,但整个诉讼过程拉锯近一年,原因正是缺乏一份简单的借条。征和律所从办案视角,给可能涉及类似情形的当事人五条独家建议:

  1. "转账附言+借条"双保险,缺一不可。很多人以为附言"借款"就够了,其实附言只是单方表示,遇到狡辩型借款人仍会陷入举证拉锯。建议哪怕是再亲近的关系,也通过微信发一句"今天借你XX元,约定X月X日还",让对方回复"收到,确认",这就是最简易的借贷合意证据。
  2. 催款过程要"留痕"且"明示"。催款时尽量在微信、短信中明确写"还我借款"、"借给你的钱",引导对方回复。本案苏某的"凑到马上给您""筹集着呢"等回复就是压垮其抗辩的关键。
  3. "否认"还是"抗辩",并非由当事人自定义。实务中常见借款人主张"这是货款/投资款/代为保管款",这类陈述一旦提出新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借款人身上。征和律所提示:作为出借人,遇到对方提出此类抗辩时,不必慌乱,应紧扣"对方未举证"这一突破口;作为被告方,若确有此类情况,则必须及早收集书面证据。
  4. 关于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存。本案上诉人主张"旧手机丢失无法举证"未被法院采信。征和律所提醒:手机更换前务必备份重要聊天记录,必要时通过公证保全;切勿幻想"对方提交不完整就推定对己有利"——除非对方确实控制独家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交。
  5. 逾期利息的诉求技巧。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如本案3.1%),起诉时应明确提出,避免漏诉。若约定有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按借期内利率延续计算。

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征和律所在民间借贷领域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能够帮助出借人快速识别证据短板,亦能为被起诉方分析抗辩可行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