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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垫付合伙款项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9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支付了项目款项,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分摊对应费用并返还占用利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975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当得利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一方获利、他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四个构成要件,合伙人垫付合伙款项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是垫资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垫资款已经作为合伙成本在工程款中扣除,垫资人已通过收取合伙收益的方式收回款项,不存在实际损失;二是其他合伙人分得合伙收益有合伙协议、生效裁判作为合法依据,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利。合伙人对垫资分摊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合伙合同纠纷、合伙清算之诉主张权利,错误选择案由将面临诉请被驳回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真实案例

任某胜、文某玲、彭某胜三人合伙承建重庆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发包的合川区城区应急供水工程,施工期间需支付管材款4437600元。任某胜认为该款为其个人垫付,其他合伙人未分摊对应份额且因该垫资避免了合伙体承担违约金,构成不当得利,遂起诉要求文某玲、彭某胜返还对应款项及资金占用利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胜支付管材款系执行合伙事务,该款项已作为合伙成本在总工程款中扣除,任某胜已全额收取所有工程款未遭受实际损失,其他合伙人分得利润有合法依据,故驳回任某胜全部诉讼请求。任某胜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垫资争议属于合伙纠纷审查范畴,任某胜并未因垫资产生实际损失,合伙体也未实际产生违约金损失,文某玲、彭某胜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975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人因合伙事务垫付资金产生的分摊争议,属于合伙合同纠纷范畴,应当优先通过合伙清算、利润分配之诉主张权利,错误选择不当得利案由很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请; 2. 单纯要求法院确认某笔款项由谁支付的事实主张不属于独立的确认之诉,不能单独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3. 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垫资责任、利息计算规则及利润分配规则,垫资凭证、合伙开支明细要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