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出具公区整改承诺未兑现算不算逾期交房?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0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向全体业主出具的公共区域整改承诺,是否构成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的变更?开发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业主能否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008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开发商针对房屋交付品质、公共区域整改向全体业主作出的公开承诺,属于自愿加负合同义务,只要业主通过主张权利等方式认可该承诺,双方即达成合意,构成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及违约责任条款的合法变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仅为法定最低交付标准,若双方已通过承诺变更了交付条件,开发商未达到承诺的整改标准前,通知接房的行为不产生交付的法律效力,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车库漏水等公区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整改还是后期维保,不影响开发商按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整改承诺明确约定排除原补充协议中限制违约金上限、免除逾期交房责任的条款的,该约定有效。若整改承诺作出于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之后,开发商以疫情为由主张扣减逾期天数的,不应得到支持。承诺明确约定开发商承担业主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成本的,业主已举证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开发商应当按约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0年1月,刘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房款1127872元,交房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刘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
2021年8月31日,因案涉项目存在公区质量问题,某公司向全体业主出具《整改承诺书》,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公区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否则按原合同第九条的逾期交房条款自2021年8月31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原补充协议中排除该条款的内容失效,同时承担业主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成本。同年9月18日,某公司另行出具《承诺时间表》,将车库防水整改纳入整改范围,明确该部分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
2021年10月29日,案涉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某公司次日通知刘某于2021年10月30日接房,刘某以公区未完成整改为由拒绝接房。后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案涉小区车库截止2025年3月6日(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日期)仍存在漏水问题,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2021年8月31日至2025年3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4705元、律师费2300元及垫付的物业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物业费主张。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车库漏水属于质保问题、违约金应按原补充协议限制在房款1%以内、应扣除疫情影响期间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008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购房者而言:收房时不要仅以开发商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若开发商此前出具过公区整改、品质提升等公开承诺,需留存好承诺文件、公区质量问题的照片/视频、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开发商未完成整改,可拒绝接房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若整改承诺明确约定开发商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诉讼时可一并主张,注意留存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本案中业主的物业费主张未获支持,原因是物业费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独立法律关系,若因开发商逾期交房产生物业费损失,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承担,或在主张违约金时一并举证证明损失金额,避免后续诉累。
- 对开发商而言:向业主出具公开承诺时应当审慎,针对交付条件、违约责任作出的承诺一旦作出,即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不得随意反言;若因整改逾期产生大量业主主张违约金的情况,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经营风险。整改过程中应当及时留存整改完成的验收凭证、业主确认文件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对类案维权的提示:若小区存在群体性公区质量问题,业主可联合推选代表与开发商协商,明确整改标准、期限及违约责任,形成书面文件后可作为后续维权的直接依据,比单独协商更具有约束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