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不合理的住院和诊疗费用要自己承担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0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伤者主张的不合理住院费用、过度诊疗费用,是否需要由伤者自行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024号生效判决解答:交通事故侵权人仅需对伤者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若经司法鉴定认定存在不合理住院时长、不合理诊疗项目,且伤者存在经医生多次建议出院仍拒绝出院的情形,对应不合理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无权要求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12日,李某芬驾驶小型客车在重庆市长寿区撞倒行人张某华,交警认定李某芬负全部责任,张某华无责。张某华先后在重庆市某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生多次建议其出院回家休养,但张某华以涉及第三方责任为由拒绝出院,前后住院共计217天。
张某华起诉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226397.59元,一审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住院时长、诊疗项目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张某华合理住院时长为130天,87天住院不合理,不合理住院费、不合理诊疗项目费合计32979.27元。一审法院扣除上述不合理费用后作出判决,张某华不服上诉,主张其为老年伤者治疗有特殊性、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华未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且有明确病历记录显示医生多次建议其出院仍拒绝出院,故一审扣除不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合理费用由张某华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02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伤者治疗期间应当严格遵医嘱,若医生明确符合出院条件仍恶意拖延住院、接受不必要的过度诊疗的,对应费用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需自行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等成本,得不偿失;
- 若对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医疗费合理性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收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无效情形,否则法院将采信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 作为肇事方或保险公司,若认为伤者存在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完成举证责任后方可扣除不合理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