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车祸去世 72岁老伴每月有180多养老金还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3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另一方虽有每月百余元的养老金收入,是否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316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一方有少量收入就直接免除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对于年满70周岁的老人,司法实践中通常推定其无劳动能力,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老人具备劳动能力、有其他充足生活来源,就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计算时仅需扣减老人已有的固定收入部分。本案中72岁的黄某淑每月仅186.92元的农村养老金,远低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因此法院支持了其扣减养老金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2月27日,贾某悦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重庆大足区省道行驶时,与骑行自行车的李某高相撞,又与刘某均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擦挂,造成李某高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高、刘某均无责。贾某悦的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刘某均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李某高死亡时年近80岁,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72岁的妻子黄某淑、儿子李某兵,黄某淑每月仅享有186.92元的农村社保养老金。家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某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扣除其养老金后计算为118931.84元,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黄某淑有养老金、李某高年事已高无扶养能力,不应承担该笔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相互扶养义务,李某高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承担对妻子黄某淑的扶养义务;黄某淑年逾七十,司法实践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黄某淑有劳动能力,一审扣减养老金后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赔偿黄某淑、李某兵各项损失共计383954.88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8222.1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31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中主张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核心是证明两个要点:一是受害人对该近亲属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二是该近亲属无劳动能力且无充足生活来源。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近亲属,司法实践通常直接推定无劳动能力,无需家属额外举证,反之保险公司若抗辩则需举证证明该近亲属仍有劳动能力、有稳定充足的收入足以覆盖生活开支。
- 被扶养人有少量养老金、农保等收入的,不会直接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被驳回,仅会在计算时扣除该部分固定收入,只要该收入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就仍有权主张差额部分。
-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且法定的,不会因扶养人年事已高就直接免除,只要扶养人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就应当认定其负有扶养义务,侵权方不能以“扶养人年纪大没有扶养能力”为由拒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 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即便无责方的车辆未与死者直接接触,只要交警部门将其纳入事故责任认定范围,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需要在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家属主张赔偿时不要遗漏该部分责任主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