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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后质保金起算时间按实际使用还是验收报告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3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质保金的返还起算时间应当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为准,还是以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发包方以竣工验收时间晚于实际使用时间为由拖延退还质保金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32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根据现行建工领域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当以转移占有工程(即实际投入使用)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质保期原则上从该日起算。其次,若双方对质保期起算点存在争议,但按照发包方主张的最晚起算点计算,约定的质保期也已经届满的,法院将直接认定质保金退还条件已经成就,发包方再以起算点异议拒绝付款的,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中,即便按照总包方主张的2021年1月8日竣工验收时间起算5年质保期,截至二审裁判作出的2026年1月,质保期也已经届满,因此总包方关于质保期未届满的上诉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某甲有限公司(总包方)将某学校迁建工程的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分包方),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为最终结算价款的3%,保修期满5年后退还,质保金不计利息。

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工程所属的学校至迟于2020年8月31日已实际投入使用,而总包方持有的《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1月8日。后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金额为3861194.42元,对应质保金为115835.83元,总包方已支付工程款3660000元,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201194.42元。

总包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质保期应当从2021年1月8日起算,尚未届满不应退还质保金。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质保期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按照总包方上诉主张的2021年1月8日作为质保期起算点,截至2026年1月二审裁判作出时,双方约定的5年质保期也已经届满,总包方关于质保期未届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重庆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201194.4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32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分包方而言,完工后应当主动留存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开新闻报道、业主方使用公告、现场使用影像资料、交付签收记录等,一旦发包方拖延验收,可直接以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主张竣工日期,加快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回款进度。同时应当在完工后及时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留存送达凭证,督促发包方及时完成结算,避免后续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依据。
  • 对总包方、发包方而言,即便持有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也不能仅以该报告载明的时间作为拖延质保金退还的依据,若工程早已实际投入使用,或者按照自身主张的起算点质保期已经届满的,应当及时退还质保金,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 需明确质保金返还与保修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两项规则:即便发包方全额退还了质保金,分包方仍需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不得以质保金已退还为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 若双方对质保期起算点存在较大争议,可优先核实按照最晚的起算点计算是否已经满足质保期届满条件,如已届满可直接主张退还质保金,无需就起算点问题投入过多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