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履行多项服务义务被驳回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设施维护、公共收益公示等义务,起诉要求恢复岗亭、恢复可视门禁、修复公共区域、公示多年公共收益,法院为什么会全部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337号生效判决解答:法院驳回业主全部诉求主要基于4项核心认定:
- 关于岗亭设置:案涉2栋人行通道规划设计及开发商移交时就无门无岗亭,原有岗亭属于物业临时设置,既无规划依据也无合同明确约定必须在该位置设置固定岗亭并24小时值守,业主诉求无事实和合同支撑;
- 关于可视门禁恢复:原可视门禁使用近8年自然损坏,物业曾拟申请大修基金维修但未获业主签字同意,后续通过市场化合作更换了可正常使用的门禁,业主也已领取门禁卡,物业不存在擅自拆除完好门禁的不当行为,无需恢复原门禁;
- 关于公共区域维修:公共通道墙面粉刷、脱落墙脚砖修复属于共有部位的更新改造范畴,超出物业日常维护义务,依法应当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无自费承担该费用的法定义务,且经现场勘验路灯罩已经完好,无需修复;
- 关于公共收益公示:物业已经举证证明其公示了2013年至2025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业主要求公示2007年起的全部收益超出合理期限,要求判令物业未来定期公示相关信息涉及未来合同履行,具有不确定性,法院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严某高是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业主,2009年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严某高认为物业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存在2栋人行通道未设岗亭24小时值守、擅自拆除可视对讲门禁、未修复公共通道墙面墙砖、未如实公示公共收益等问题,遂向法院起诉提出4项诉讼请求:要求恢复2栋人行通道保安岗亭并24小时值守、恢复可视对讲门禁、每年粉刷公共通道并修复墙砖路灯、公示2007年起的公共收益并每半年定期公示后续相关服务信息。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高提出的各项诉求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岗亭设置无规划及合同依据,原门禁为自然损坏后物业已更换可用门禁,公共区域大修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公示已覆盖合理期限,未来履行诉求具有不确定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严某高全部诉讼请求,严某高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2025)渝01民终13337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337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起诉物业履行特定义务前,首先要核实物业服务合同、小区规划文件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不能仅凭主观认知认定物业应当承担某项义务,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
- 要明确物业的责任边界:物业仅承担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护义务,涉及共有部位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属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畴,业主要求物业自费承担该类费用无法律依据;
- 主张物业未公示公共收益的,要注意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一般仅支持近3-5年的公示诉求,时间过久的相关资料物业无强制保管义务,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如果发现公共收益公示存在数据造假、隐瞒收益的情况,业主可以收集对应证据(如广告投放记录、停车收费记录等)另诉要求物业公开完整收支凭证、分配公共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