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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被保险公司否认,法院还能支持残疾赔偿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5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没有手术、恢复较好、劳动能力未受实质影响”,仅口头或书面提出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也没有提交足以推翻鉴定的反证。此时,法院还能依据该伤残鉴定意见支持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54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残等级属于医学、法医学等专业性问题,通常应以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认定依据。保险公司如果仅以“伤情不重”“未手术”“恢复较好”等理由否认伤残结论,但没有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或申请重新鉴定,一般难以推翻法院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

本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廖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其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属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虽不认可该结论,但一审法院询问其是否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时,保险公司表示不申请;同时,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应被采纳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维持了一审关于残疾赔偿金99556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30429.76元的判决。

征和律所认为,这类案件的核心不在于保险公司是否“主观不认可”鉴定结论,而在于其是否拿出了足以动摇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证据和程序性申请。对受害人而言,只要鉴定程序合法、资料完整、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伤残赔偿请求通常具有较强的诉讼基础;对保险公司而言,单纯抗辩“未达到伤残标准”但不落实举证责任,二审改判空间较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2025年1月3日,陈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路从路边驶出并准备越双黄实线掉头时,与廖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廖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无责任,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廖某因左腕等部位损伤就医治疗,并申请司法鉴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廖某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属十级伤残;误工期限建议为伤后105日,护理期限45日,营养期限75日,目前无后续诊疗项目。

2.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最大争议焦点是:法院能否采纳司法鉴定机构关于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并据此支持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保险公司主张,廖某未进行手术治疗,也没有后续诊疗项目,说明伤情稳定且恢复良好;鉴定意见没有充分考虑其实际恢复情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未受实质影响,因此不应认定十级伤残,也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3. 法院观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廖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虽然不认可,但一审法院曾询问其是否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同时,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应被采纳的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廖某构成十级伤残,并据此支持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赔偿廖某医疗费3179.06元、残疾赔偿金129985.7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429.76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50864.82元;陈某赔偿鉴定费2150元及鉴定检查费285.97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9.93元由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54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判决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鉴定往往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赔偿项目。无论是受害人一方还是保险公司、侵权人一方,都不能只停留在“认可”或“不认可”的表态层面,而应围绕鉴定程序、鉴定材料、鉴定标准和反证证据展开。

1. 受害人一方:申请鉴定前要先固定治疗和功能受限证据

如果受害人认为伤情可能构成伤残,征和律所建议重点保存以下材料:完整门诊及住院病历、影像资料、检查报告、康复记录、医嘱、事故责任认定书、误工及护理证据等。尤其是关节活动受限、神经损伤、骨折后遗症等伤情,应注意复查记录和功能测量结果,否则容易在鉴定或庭审中被对方质疑。

2.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或重新鉴定

本案对保险公司一方具有典型提示意义:如果认为鉴定意见错误,应当提出具体理由,而不是简单说“伤情不重”。例如,可以围绕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材料真实性、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数据是否矛盾等方面提出异议;必要时,应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或者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3. 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自动支持”,但伤残成立后具备主张基础

本案中,法院在确认十级伤残后,结合受害人的父母年龄、养老金情况、子女年龄、扶养人数等因素,计算并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30429.76元。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主张该费用时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年龄证明、收入或养老金情况、扶养义务人情况等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金额被扣减。

4. 其他赔偿项目也要注意证据匹配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营养费,原因在于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误工费虽因受害人未能证明固定收入和行业情况,但法院结合其劳动能力酌定按100元/天计算。征和律所提示,交通事故赔偿并不是“列项目即可获赔”,每一项费用都要有相应证据支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