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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足额付款才生效的土地出租合同,实际使用后能算生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6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约定“足额付清全部租金、押金等款项才生效”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出租方实际交付土地、承租方接收经营后,承租方能否以未足额付款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订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656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如出租方完成土地交付),对方也已经接受并实际使用(如承租方接收土地开展经营),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也会被认定为以默示方式达成了变更生效条件的合意,合同自实际履行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承租方已实际接收并使用案涉土地,无权再以未满足“足额付款生效”的约定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2万元订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方)与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出租方将重庆市大足区某镇约65亩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从事稻虾养殖,租期5年,同时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为“出租方足额收到租金、土地溢价金、服务费及押金后立即生效”。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仅支付了2万元订金,双方于2024年4月共同签署《交地面积确认单》,确认出租方已交付54.7亩土地,承租方接收后实际投入经营。后承租方以出租方未取得土地合法处分权、未足额付款故合同未生效为由,起诉要求出租方退还2万元订金,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承租方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附“足额付款生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是否已生效,承租方要求退还2万元订金的请求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首先,出租方已提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足以证明其合法取得案涉土地的经营权,享有对外转租的权利;其次,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足额付款才生效的条件,但双方实际完成了土地交付,承租方也已接收并实际经营,属于以实际履行行为默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案涉合同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已生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租方要求退还2万元订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656号
  • 案由: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生效条件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后续因实际履行行为被推定变更合同核心条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 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类合同前,承租方务必核查出租方的权利凭证,比如出租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承包户签订的流转合同、相关授权文件等,确认出租方享有合法的流转权,避免出现权利瑕疵。
  3. 如果发现出租方存在无权处分、权利缺失等问题,要第一时间拒绝接收标的物、固定相关证据,不要实际使用土地或其他租赁物,否则一旦实际接收使用,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认可合同效力,丧失主张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者撤销的权利。
  4. 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履行条款等核心内容,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或者默示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